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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f 【第十批-第41号检查案例-叶竞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关键词]组织领导MLM活动。MLM网络诈骗财产

[基本案例]

被告叶竞生,男,1975年12月出生,上海宝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男,1973年10月出生,原系浙江省宝桥公司总代理。

2011年6月,被告叶竞生等人成立宝桥公司,先后开发了 s “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和“金桥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桥网)。推广推广金桥的 v 商业模式。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议和论坛的方式。

金桥的商业模式。具体如下:1 . u 经线上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后,你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开发线下经销商,根据直接或间接开发线下的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推广后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 z 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Jinqiao. q com经销商会员购物消费超过120元,以现金形式向宝桥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可注册为返利会员参与双倍消费金额返利,并可获得双倍现金返利和双倍金桥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金桥。com已经在全国建立了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每个运营中心都有区域代理。经销商会员负责区域内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对区域内不同类型的业绩享受一定比例的佣金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被他 o 人推荐加入金桥。他 p 交了三笔押金,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码。由于其成员的积极发展,得到了金桥的认可。作为浙江省的区域总代理,负责金桥的推广和发展。在浙江省。

截至事件发生时,Jinqiao.com已有30,000多名注册会员,包括18,000多名注册经销商会员。全国已开发省、区、县三级区域代理商300多家,涉及金额1.5亿多元。其中,叶直接或间接开发线下经销商会员1886名,收取浙江地区会员保证金、10%参与返利现金、地区代理费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汇往。叶通过提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佣金,非法获利70多万元。

[要点]

组织者或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或变相缴纳“入场费”,取得线下委托开发资格。通过发展人员构成的等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引诱开发人员继续开发他 b 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手段被广泛使用。MLM的组织在互联网的帮助下不断更新他们的手段。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营”、“消费投资”、“网络融资”、“众筹”、“慈善互助”的名义从事MLM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和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场费,设立各种返利机制,鼓励会员线下发展。线上销售的报酬来自线下直接或间接开发的销售业绩,或基于直接或间接开发的人员数量。这种行为,无论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诈骗的本质特征,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检察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密切关注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要特别注意MLM网站的运营特点与其他合法运营网站的区别,重点收集入场费、设置关卡、拉人头等MLM基本特点的证据,以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从而揭示出MLM犯罪不创造价值、商业模式难以维系、先加入者使用后的财产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线下利润骗取财产的本质特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1)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付费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以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形成层级关系。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的MLM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

【热点案件:《昆山龙哥案》,正当防卫的认定,以下内容均为警方报告全文】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在昆山市振川路海明去世,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认真调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在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上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刘海龙在昆山市振川西路与顺凡路交叉口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余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里拿出一把弯刀,在海明接连打了起来。后来海明抓起砍刀捅了几刀。刘海龙严重受伤,获救后死亡。

第二,调查发现事实

昆山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警力处置,立案调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江苏省公安厅和苏州市公安局立即出兵昆山指导案件调查。经过现场调查、走访调查、讯问、录像调查和检查鉴定,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a)所涉人员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远县人,住昆山市陆家镇居民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一家企业工作。

余海明,男,41岁

,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 r 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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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 j 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 n 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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