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ICP许可 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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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的法条#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13) 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没有ICP许可 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某安普惠通过手机APP开展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某安财险通过短信链接网站开展的是互联网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业务。

两家公司从事的都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没有任何争议!

按照上面法条规定,都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这种‬备案‬,明确‬指的‬是‬申请取得《ICP许可证》,并‬增加工商‬‬营业‬范围‬。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但我们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询两家企业许可证信息,结果是:

“没有查到许可证信息”

深圳是经济特区,但绝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都没有特权,凡是‬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都应该无条件遵守ICP许可备案的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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