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万后的lululemon不香了?也不该“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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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及有关媒体消息,近日,有关记者从有关机构中心处获悉,瑜伽裤品牌lululemon关联公司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3万余元。经查,当事人将涉事产品(共59件)在北京所属的9家店铺销售,标价1380元/件,共售出51件,销售额67205.34元。而在火出圈前,lululemon已经是市值一度高达62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耐克的全球第二大运动品牌。而在 lululemon的天猫旗舰店,该品牌的产品基本处于500到1000元区间。该消息一经曝光,引发众网友激烈讨论。看到此消息后,有网友表示:“很无语也很无奈,我们消费者真的是太惨了!”也有网友表示:“这么贵还卖次品,过分了啊”等等。

8.1万后的lululemon不香了?也不该“香”了

针对于“以次充好”这个问题,众网友方面的某些观点是正确的,这的确属于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法条就是表明,“以次充好”这件事本身,是属于违法行为。而在该事件中,瑜伽裤品牌lululemon通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向经营者维权。

再说《产品质量法》方面,针对于产品质量方面。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而在该事件中,该品牌进行的“以次充好”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将面临罚金、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甚至构成了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针对于消费者的维权方面而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有效的凭证包括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消费清单、交费单据等。如果因购买的商品受到了侵害,无论是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可以纳入索赔的范围,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本次事件中,当事人需要做的就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消协部门举报,尽早维权。而针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方面,这里统一强调一下,“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不是可以敷衍了事的行为,事关权利,没有“法外之地”。

以次充好,只是罚金吗?

近日,有关单位爆出瑜伽裤品牌lululemon“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被有关当局罚款8.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3万余元。经记者调查火出圈前的lululemon已经是市值一度高达620亿美元的大企业了。要说消费者是真苦诶!!但没关系,法律保护你。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是真正的“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那么就有人问了,消费者可以维什么权,答案在这请记好,无论是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这些都可以。

这些做企业的啊,一个个都不拿“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放心上,就需要直接依法被罚。但关于《产品质量法》这方面的处罚,罚金只是一方面。如果情节严重,吊销执照或是入刑,也都ok的。所以奉劝各位,不要常在法规的边缘“浪”,被罚款可就不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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