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暂时延续“五一”假期疫情防控措施
为尽快实现社会面动态清零,北京暂时延续“五一”假期社会面有关防控措施。
- 继续暂停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健身房等室内体育场所经营活动。
- 暂停开放全市等级景区、室内场所及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 公园景区继续按照50%限流。
- 餐饮经营单位继续暂停堂食服务。
- 朝阳、海淀、房山、通州所设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和临时管控区的公共交通进行运营调整,公交地铁采取甩站等方式。
- 5月5日,通勤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上班。核酸检测未出之前,请先居家办公,为做好疫情防控,提倡错峰上下班。
- 一线防疫、外卖快递配送等重点人员在工作时以及特殊场景下要佩戴N95或KN95口罩。
5月5日起,北京多区倡导居家办公
朝阳区
朝阳全区及公共交通运营调整的区域内单位,5月5日起实行居家办公,确需到岗的,尽量采取自驾方式,减少单位内部聚集,做到单位家庭两点一线;
对于节后中小学幼儿园暂停返校期间,孩子需要家长陪同的,各单位要尽可能通过居家办公等方式,给予此类员工家长关心照顾。
通州区
通州区的疫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和临时管控区内单位,按照全市要求,自5月5日起居家办公。
从5月5日开始,鼓励通州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居家办公。因工作需要必须前往单位上班的人员,建议按照本单位此次疫情期间安排的上岗比率到岗工作,坚持家庭和单位“两点一线”闭环上下班。通州区将尽快对“三天三检”核酸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待评估后,对建议工作时间进行及时调整。
房山区
房山区倡导:五一假期后,请相关区域市民严格按照市统一要求做好居家办公。
此篇文章,为大家提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员工工资发放等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劳动法律问题、工伤及医疗待遇劳动法律问题的解答参考。
01
当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工资怎么发?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号)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l 天津市发布《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3月27日)第二条规定: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l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企业员工因确诊被隔离治疗,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03
企业员工因确诊被隔离治疗期间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4
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降低员工工资吗?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5
此次疫情下,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06
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职业病?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因此,无论医护人员或非医护人员感染了新冠肺炎的,都不算作职业病,也不能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业病条款主张工伤认定。
07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状肺炎属于患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故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08
因疫情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09
企业因疫情可否迟延支付工资?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0
员工个人原因不愿复工,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11
公司可否从员工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个人社保费用?
解答:
各地实践意见不同。
北京待岗生活费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虽然可以按照最低工资的70%,但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个人社保公积金部分。因此北京的生活费实际是不能再扣除个人社保费用的。
12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安排员工待岗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解答:
北京涉疫裁判意见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北京发布审理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第22条规定: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亦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虽鼓励协商但不宜严格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13
按照政府要求员工被居家隔离14天,期间待遇如何支付?
解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即按照正常出勤计发。
14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需要缩减部分岗位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需要缩减岗位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岗位撤销的原因是否系疫情,或者企业不可控因素;
(2)撤销之后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是否不复存在;
(3)在撤销岗位的过程中,是否给员工提供其他机会。
如无法证明岗位撤销直接原因系企业不可控因素,那么,只能通过协商解除、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来处理劳动关系。即便可以证明系疫情或者不可抗力所影响需要撤销岗位,若业务继续存在,此时也只能通过协商解除、协商中止劳动合同,来处理劳动关系。
系疫情直接导致,且工作内容不复存在,企业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提供其他机会,这时候按照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风险最小的操作。
15
候选人曾患过传染病是否可以不予录用?
解答: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6
职工被集中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解除?
解答:
对依法实施集中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等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要顺延到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7
休假期间职工在隔离期间内,假期能否顺延?
解答:
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应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18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如何处理?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性裁员在程序上要求是很严格的,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19
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解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20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到岗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解答:
这类企业人员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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