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叶墨心、王默良等涉黑案件39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叶墨心、王默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犯罪。打击犯罪等14种犯罪,合并数种犯罪。他们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包括王谋强在内的37名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包括黄,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犯聚众斗殴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
法院经审理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以有钱有地位才能得到尊重的思想开始融入社会,在德安县镇一个村子里产生了不良影响。90年代初,叶墨心和王某某结为连襟,并逐渐相互扶持融合。1997年2月,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势力范围,叶磨鑫、王默良等9名被告人在德安县一峰山死亡。之后为了树立非法权威,进行了很多违法犯罪活动。
2000年6月,叶磨鑫、王默良组织被告人王学谋、王某某、胡默茂、胡默明等12人承包经营德安县水产品市场,非法设立市场管理科。市场管理科实际上是听命于叶墨心和王默良,通过向商家收取摊位费,经营水产品、牛肉、葡萄等非法经营和控制市场。从此形成了以叶某某、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此后,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该县林峰镇的一个村民小组中的许多村民甚至未成年人都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不断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加入,有40多名成员,继续实施非法犯罪行为,这是众所周知的。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高利贷款,拿出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项目和矿山股份等。查获非法利益2000多万元,欺压人民,支配一方,犯有组织犯罪48起,个人犯罪25起,造成重伤1人、轻伤5人、轻伤8人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磨鑫、王默良等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者和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他们通过非法和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系统地获取经济利益。犯罪、作恶、压迫和伤害群众、支配一方、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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