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锐评|小学教师猥亵3名女生,校长、副校长被免职是重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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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5月27日,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学校负责人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私下组织“调解”,造成恶劣影响,被依法追责。(据5月29日新晚报)

极目锐评|小学教师猥亵3名女生,校长、副校长被免职是重大警示

(图片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这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令人极度愤慨的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犯罪者张某身为人民教师,不但没有关心爱护学生,为她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反而利用职位之便,对弱小的,缺乏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的孩子伸出魔爪,做出猥亵这种极度下流无耻的行径,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可以说是丧尽天良,禽兽不如。

更令人气愤的是,如此严重的案件,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本应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学校校长明明早已知情,却掩瑕藏疾、瞒天过海,自作主张地安排张某与学生家长协商和解,以一家10万元的赔偿就平息事态,张某仅仅只是得到了停课处理。直到有群众愤而举报,法律才得以严惩恶行。

这其中弥漫着,成年人的傲慢、冷漠和麻木,让人不寒而栗。老师付10万元,就可以掩盖侵害学生的罪行;家长得到了10万元,就擅自替孩子原谅了加害者;而一校之长竟然充当了帮人“平事”的和事佬。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关心那三个被侵害的孩子是怎么想的,没有人在意,猥亵行为会给她们带来多么深刻的伤害和浓重的阴影。这种对法律的无知无觉,对教育良知的践踏,对儿童合法权益的漠视,究竟有多普遍,多严重?光是想想,就让人难受得透不过气来。

人民法院在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后,将两名学校负责人沈某、钟某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相关部门依法对二人进行处分,其原因就是身为教育工作者、学校管理者,敷衍塞责,讳疾忌医,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据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见,法律已经洞察到,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的案件,之所以“发现难”、“干预难”,除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因为恐惧和羞耻不敢告诉家长老师之外,也由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个人自扫门前雪”“家丑不可外扬”等纵容心态,让部分学校教师和管理者故意瞒报,包庇罪行。所以,为了更全面、更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遇事上报从“选答题”改为“必答题”,从“各凭良心”上升为“法定义务”,就是为了杜绝私下和解、助纣为虐的错误行为,及时、有效地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进行法律干预。

这一案件再度警醒我们,报告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法定强制义务,知情不报,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案中,除了学校管理方之外,三个孩子的家长显然也没有依法履行好监护义务和报告义务,应对其进行教育和警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将强制报告义务铭刻在心,践行于行。不要以成年人的利益交换,去模糊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界限,放松了对潜在风险的警惕。

每个人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及最终追求,才能对心怀不轨的坏人形成更为强大的震慑,才能更好地保护无辜的孩子们,保护我们共同的明天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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