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20多年后再主张,小心过了“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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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7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实习生 王奕昀 黄钰 通讯员 陈梓娴)债权也有保质期,一旦过了20年的“最长保质期”,权利将难以保证。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民间借贷纠纷,20多年前,范先生借给邻居黄先生2万元周转,债务一拖就是27年,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债务到期20多年后再主张,小心过了“保质期”

27年后,他拿着5张发黄的借条打官司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是邻居也是朋友,1995年,黄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月息3%,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关系,借条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签上手写的。”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然而口头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黄先生并未如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

“我找过他几次,但黄先生长期在外经营。”范先生表示,随着双方联系减少,自己也没有再找到过黄先生。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黄先生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这2万元双方却有不同的理解,范先生认为这只是部分借款利息,黄先生却在答辩时表示,经过友好协商,范先生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前不久,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经调解,欠债人愿偿还1.4万元

“如果按照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范先生主张的权利是合理的。”受理该案时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驳回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进行调解。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并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清偿,在法官的调解下,黄先生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怠于主张权利的人。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就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审:黄娟 二审:彭治国 三审: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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