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基础
1.《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披露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主要内容、产品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和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测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披露其环境自我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监测方案。
自我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示意图、监测结果披露时限等。
自我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和变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当向省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将自我监测工作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应当包括: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我监控方案;
(3)自监测结果:所有监测点、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多次超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四)不进行自我监控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企业对自身信息的监控按以下时限要求进行:
(1)企业基本信息应与监测数据一起公布。基础信息和自我监控方案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人工监测数据应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第二天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平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平均值;
(4)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自我监测年度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2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流失和扩散的持续有效预防;
(三)制定并实施自我监测方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6.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测技术导则的一般原则
7.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测技术指南(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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