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按不低于1: 1的比例,支付经济补贴。
福建省。
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休养老金(不含荣誉称号或立功表现的附加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之和,不得低于安置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工龄发放附加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江西省。
服务一年4500元。
山东省。
服务一年4500元。
河南省。
义务兵服现役每年领取4500元补贴;在此基础上,士官每多服一年现役补贴1000元。
湖北省。
义务兵服现役每年领取4500元补贴;在此基础上,士官每多服一年现役,将获得20%的额外津贴。
湖南省。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当地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每年给予6000万元的定额补助,各地给予补助。补贴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通过自谋职业退出现役的军人,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如果自愿,也可以按照入伍时退役军人安置规定执行。
广东省。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服役满一期、二期的,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退役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上述基数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外,从义务兵服役后的第一年起,增加上一年度当地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从2012年起,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补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
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当地人均收入的100%作为分配基数,转业军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当地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进行分配。
四川省。
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军官每人每年7000元。
贵州省。
每年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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