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东方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将存托凭证与股票、债券并列,作为法定的证券形式之一,使存托凭证在证券基本法中的地位得以确立。由于存托凭证是由股票、债券等基础证券衍生而来,其发行和交易具有跨境性,受到境内外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存托凭证投资者所遭受风险的特殊性源于其法律关系构造的特殊性。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性质,然而,相较于一般的商事信托,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又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导致其信息不对称加剧、名义股东容易滥用表决权、外汇流动产生障碍、发行与交易机制中易发生特殊风险以及证券监管与司法管辖中亦可能发生风险。在此情况下,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在跨境保护目标、持续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必然与境内一般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同。应当从五方面建立和完善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特殊性机制: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目标、对基础证券发行人行为的持续监管、存托凭证存托与托管的法律规制、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存托凭证投资者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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