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者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或者密切接触,被强制隔离,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等原因单方面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两倍的赔偿金。此外,雇主可能被要求支付部分未付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号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相对严重疫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疫情期间在家工作有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5条(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和福利部令第503号)规定,在家工作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加班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能索要加班费。工人主张加班费,并给出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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