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近期房地产价格投诉问题 包括“X万抵X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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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房地产价格投诉数量大幅增加,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努力在法治轨道上解决问题,集中力量查处案件。目前已立案8起。此前,该局曾发出通知,开放投诉和举报渠道。然而,一些投诉人误解和曲解了通知。为此,统一答复如下:

一、2017年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府办〔2017〕65号)。根据这一规范性文件,2018年5月11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号文件,确定从2018年5月14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销售。也就是说,2018年5月13日前的房地产价格属于市场调节范畴,政府没有控制权。因此,我们将分析2018年5月13日前的房地产价格。

二.2018年5月14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向房产部门明确申报的价格出售的,我局将按《价格法》立案调查。其中有2018年5月13日前买房,但同年5月14日后签约、网上付款的投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明确的不可受理范围是指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年前已停止售房,且无新的房地产销售,且不针对本局已受理并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避免重复提供投诉材料,绝不是不处理。投诉人不间断重复投诉,只能增加处理周期。对于已经受理的投诉,经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全部立案,立案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微信官方账号持续发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投诉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两年以上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证据。如果证据确凿,本局将依法处理。同时,我们对案件的调查是全面客观的,包括涉嫌违法行为的起止点。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无法作出决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长的,还应当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可见,办案需要全面客观的取证,包括获取账册等资料,了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绝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投诉人有足够的耐心。

5.目前,宽城市场监管科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家,销售楼盘24栋,受理投诉1500余件。1500多份投诉材料,就算执法人员加班看,最早也要200多个小时。分局负责价格监管的执法人员只有6名。完成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需要时间,每个案件卷宗最少两三百页。

六、在每个案件结案前,理事会将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投诉人有机会通过听证了解案件处理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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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了减少投诉人的维权成本和理赔时间,该局将不定期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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