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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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电动车数量迅速增长,涉及电动车的各种乱象和问题不断凸显,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电动车种类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小型汽车。

二、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严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车须依法依规办理牌证。电动车中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购买后应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驾驶出行时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悬挂车辆号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未纳入目录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和《白银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规定,对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3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临时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禁止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现过渡期期限满,禁止悬挂“甘D临时号牌”的电动二轮、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四、电动车注册登记告知

(一)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的电动车(二轮、三轮),登记核发摩托车号牌。

(三)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的电动车(四轮),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五、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违反上述情形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不得改变已登记电动车电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不得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严禁电动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和在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电动自行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进入机动车道穿插行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驾乘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警告或处罚。

九、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要停放在规定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泊位)上,并按统一朝向依次停放;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停放电动车要车头向外、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警告或处罚。

十、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行驶,不得违规占道兜售物品。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公安机关将依法查扣。对拒不配合,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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