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树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吉某与刘某通过微信沟通股票交易事宜,刘某将其所掌握未经证实的“股票交易信息”告知吉某,声称操作成功可以获利巨大,并推荐吉某购买股票从事该操作。因刘某所发送的“股票交易信息”形式逼真,吉某听信后,遂将3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所控制的本人账户用于“打新股”。刘某收款后又自行将该款项转入其下载的非正规软件所绑定的第三方公司账户从事股票和资金交易,并未向吉某报告股票购买情况,后其被网络诈骗,实际并未成功购买股票,导致资金损失。后吉某陪同刘某前往派出所报警,才得知上述刘某将其款项转入第三方公司账户并进行相关操作的事实,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本金。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二、受托人因自身原因被骗应否向委托人退还理财款。
一、关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即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首先,从双方协商的过程来看,刘某提出让吉某想办法凑足资金作为其中一支新股的“保证金”,承诺短期使用款项并支付收益,对于该款是否回导致亏损以及亏损如何负担,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吉某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整个交易过程系刘某主导吉某交付所谓的30余万元“新股保证金”,吉某只获取相应收益而无需承担费用和亏损风险。
其次,从资金流向来看,吉某将款项汇至刘某账户后,刘某自行依据非正规软件平台指示将款项汇至第三方公司账户,而并未及时告知吉某该资金走向,因此,刘某系自主操作使用该款项,吉某并无决定和控制权。
最后,从投资决策的作出来看,刘某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下载非正规软件进行股票和资金交易,在微信交流中并未告知吉某资金流向和操作流程,亦未披露非正规软件平台信息和交易模式,故该投资决策系由刘某自主作出,相应的风险也应由刘某承担。
综上,双方实际形成代为购买股票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非刘某所主张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共同投资行为。
二、关于受托人因自身原因被骗应否向委托人退还理财款
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刘某接受吉某的委托并收取资金后,未通过正规途径开立账户进行股票和资金交易,依据未经证实的消息在非正规软件中进行操作,造成资金损失,从而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刘某接受委托后,因其个人原因被网络诈骗导致资金损失,构成违约,故吉某有权主张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相应理财款。
三、本案的现实意义
法律层面的意义。本案通过运用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委托合同、合同解除等相关规定,对民事主体之间委托理财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本质上进行分析认定,并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以此探究该法律行为背后的法律逻辑和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倡导人们自觉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以此达到将民法典中的法治、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原则贯穿运用到人们日常民事活动中去,指引人们正确的行为。
社会层面的意义。当下网络投资兴起、理财纠纷频发,本案系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有效契合社会热点、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同类型投资理财骗局的揭露和阐述,有利于人们认识到网络理财背后的风险和骗局,引导人们在面对同类型投资陷阱和网络骗局时,能有基本清晰的认知和判断,审慎、理性地做出投资理财决策,从而有效合理规避风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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