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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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证据一: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调取的河南上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含:公司登记申请、变更信息、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明:1、河南上有公司具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

2、上有公司有独立的经营架构和管理体系;

3、李好系在2020年3月06日自薛珂处受让股份方才成为的上有公司的一人股

东;

4、李好认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02月30日前,即:在该日前,李好享有暂不予

实缴出资的权利;

5、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上有公司对其债务应当以自己的财

产独立承担责任,一心公司无权要求李好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二:上有公司自2000年至2020年共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有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证明:1、在李好2020年3月任一人股东之前,上有公司的财产和其股东的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股东并未获得过股息红利;

2、在李好自2020年3月成为上有公司股东后,其与上有公

司的财产亦是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过股息红利。

证据三:李好名下所有银行卡的流水明细

证明:李好自2020年3月成为上有公司股东后,从未获得过上有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与上有公司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且与上有公司间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证据四:河南一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心专审字【2022】第2003号的专项审计报告

证明:具有财务专项审计资质的河南一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4月02日出具了一心专审字【2022】第2003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得出:2000年2月2日-2022年3月30日,未发现股东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发现股东占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情况,也未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

综上足可证明:所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李好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负债及利润等企业基本情况,也能反映财产走向情况,更能表明上有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能证明其财产与股东李好财产相互独立,李好与上有公司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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