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升级、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优质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税务局批准,结合城市道路名称的变化,确定等级范围
一、收藏范围
凡在洛阳市区及县(县级市)、乡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市区、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个行政区的土地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分类范围见附件《洛阳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单位税额一览表》。
第三,税收标准
市区、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六个行政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年度税额标准确定为:一级17元,二级12元,三级8元,四级4元。
洛阳市属各县(市)的县(市)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分类和具体年度纳税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纳税范围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定税额标准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洛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度单位税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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