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套房源 有房家庭成功“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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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对象条件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主要是来任城区创业创新,在市区没有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由任城区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任城区纳税)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2)规模以上企业或“十大产业”(纳税在任城区辖区内)企业引进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是在R&D、销售、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此类人选由企业推荐,不接受个人报名。每个企业最多推荐3名候选人。任城区“十大产业”包括:

(三)上述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购但未交付的房产)。

(4)已入住任城区人才公寓或已领取人才住房补贴(租房)的,不再纳入人才公寓申请范围。

(五)夫妻双方符合申请条件的,认定一方为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才公寓的单身人士,建议采用合租方式,另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士为共同申请人。

申报程序

(a)声明。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任城区市政府网站上如实下载并填写《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并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审批表相应位置应附一正一副本,如有共同申请人,应提供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申请手续:

1、户口簿(包括户口簿首页和索引页)、身份证、全日制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由技师、高级技师提供)等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提交原件,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全日制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经用人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只能申请有才华的公寓。家庭成员重复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为便于归档,《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

(二)一审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接受登记,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单位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将通过初审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申请人的姓名、住房状况等情况,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对公示期内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将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连同公示结果、异议调查材料、人才公寓申请总结一并上报。2020年1月2日-3日,任城区人才公寓经销处(材料提交地点: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C座800)

(4)联合审计。由区住建局牵头,区人民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五)社会宣传。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并通知抽奖时间和地点。公示时间为3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均可提出异议

(一)根据座位面积。合格人员到达会场后,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要求依次就座。

(二)确定房屋选择顺序。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除博士生以外的其他选房人员轮流上台抽取票箱中的顺序号,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如果博士生人数超过一人,将单独设立博士生票箱,先进行抽签)。

(三)按照抽签顺序。博士生优先有序选房,然后其他选房人员按照抽签顺序轮流上台选房。如果有弃权人员,将按照顺序号依次补充,直到房屋分配完毕。

(4)网上宣传。根据彩票的发行情况,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办理入住手续。

租赁管理

(一)人才公寓为过渡性住房,最长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自愿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及时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户籍、家庭人口、工作、住房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区住建局。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人才公寓租赁期间,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市区已购买现房或购买期房的,应主动向区住建局报告,并在6个月内腾退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自愿放弃租赁资格的,应及时到区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从承租人腾空房屋的次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四)人才公寓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承租人辞职、辞退或者调动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五)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建局可以向市房管部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人才公寓。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1、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寓住房资格的;

2、承租人离开任城区(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或在任城辖区内变换工作单位,但未在30天内向区住建局报告的;

3、私自转租、出借人才公寓或擅自改变人才公寓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需收回租住房屋的。

(六)人才公寓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由区住建局联合区人社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对租住人情况进行调查。对承租人经调查不符合人才公寓住房条件的,区住建局向用人单位出具收回人才公寓的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责令承租人退还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住建局同意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人才公寓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违反合同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人才公寓委托市房管所进行监督管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人社、住建等部门配合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承租人,由相关单位及时告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当事人,由管理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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