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又有一个因为患癌切除多个器官最终死亡的病例上了热搜,说实话,对于这篇报道吧,我对这家媒体挺嗤之以鼻的。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不妨可以看下。
患癌者就诊症结难查
2018年77岁老患者就诊一家位于深圳的知名医院,在儿女的陪同下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发现老患者胆管有轻度扩张,当时医生初诊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随即入院收治。住院间,患者接受了全麻的ERCP手术,却并未查出任何胰腺恶性肿瘤依据。
几日后,家属转院一家位于广州的医院,在做完PET-CT检查后,发现患有“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该报告仅供临床参考”,随即患者又转回深圳这家医院进行手术。
在签署手术同意书时,同意书上显著指明“主胰管扩张病因不明,PET-CT提示胰头钩突恶性肿瘤可能”,拟在全麻状态下施行全胰腺切除术,术中可能伤及周围大血管、胆道、肠道、膈肌,导致大出血,术中仔细解剖,必要时输血等。在家属给出的回答中,同意书上表明为“胰腺癌手术”。并说明胰腺癌是一种恶性程度非常高的消化系统恶性肿瘤,包括胰头癌和胰体尾癌。胰腺癌常见的临床表现为腹痛、黄疽和消瘦。
胰腺癌为何是“癌症之王”
胰腺癌素有“癌症之王”之称,在柳叶刀杂志记载中,在确诊后五年存活率为5%左右,是预后最差的恶性肿瘤之一。它具有难发现、易转移、难治疗的特性,患者的生存率极低。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发病率,男性整体较高,但女性绝经后发病率与男性相仿。而且至今胰腺癌的病因还尚未查明,其发生与吸烟、饮酒、高脂肪和高蛋白饮食、过量饮用咖啡、环境污染及遗传因素有关,而近些年,胰腺癌患者中患有糖尿病病症的人群比例显著增加;慢性胰腺炎也是引发胰腺癌的主因之一;此外与此病的发生有一定关系还可能会有如职业、环境、地理等多种因素。
由于胰腺位置较深且本身缺乏被膜,肿瘤极易浸润至周围组织,包括脏器、血管、淋巴结、神经等,导致绝大部分胰腺癌病例就诊时已属晚期。虽说手术切除是治疗胰腺癌目前最有效的方法,但并不能保证癌细胞是否转移,胰腺肿瘤活性高且生长较为隐蔽的位置居多,早期尚未有有效的诊断手段。所以即使手术成功,截至目前有关调查统计也只有10%到20%的患者获得治愈。常用的手术方式包括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胰体尾切除术和全胰切除术等。
作为预后很难治愈的疾病,不论是通知书还是医生都有义务告知患者及家属风险的存在。
多器官切除最终离世惹怒家人
经过家属同意术后,家属发现患者精神一天不如一天,日渐消瘦,时常会昏厥瘫软在地,当月在到医院复诊查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以及心房纤颤,而在再次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全胰+全脾切除术、继发性糖尿病,药物性肝损伤”。
就在反复入出院这8个月后,最终老患者在医院的ICU病房离世了,死亡原因是肝功能严重衰竭,肝肾综合征等。
家属气氛在于患者在术前没有被确诊为胰腺癌的情况下,医生给她做了胰腺癌手术,然而打印出来的病历让她和家人感到更吃惊的是,术后的病理检查显示,母亲的胆囊、周围的淋巴、胰腺、十二指肠、远端胃等,均未见恶性证据。最终却做多个器官的切除手术,让患者受尽“折磨”,还要向医院起诉索赔100万。
院方辩解道:患者因上腹不适、消瘦及体检发现胰管增粗入院,既往合并较严重糖尿病,患者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显示胆管、胰管显著扩张,胰头区肿物,胰体尾明显萎缩,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她在外院接受了PET-CT检查,检查结果提示胰头及胰体高代谢病灶,临床表现符合胰腺癌的临床诊断标准,医院对她的术前诊断正确,秉持严谨的态度进行术前最全面的检查,依据充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术前诊断缺乏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患者张老太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医院对她的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前告知充分。她胰头及胰体尾均有高代谢灶,胰体尾已经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既往又有较严重糖尿病,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出于肿瘤根治性及手术安全考虑,医院选择为她实施“全胰切除术”是合理的。
一审判决院方赔偿47万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被鉴定人家属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张老太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即被告在对她的诊疗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是她死亡的部分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本案应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张老太死亡的结果,原告作为她的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予支持,根据损害结果,该院酌定支持10万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共计赔偿47万余元。
但一审过后,原告家属以及被告院方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目前双方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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