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平台都产生突变(由初罪突变成原罪)
首先我们只要沉下去,并认真分析。就能注意到一些平台的非集项目标,并不是占满平台所有项目标的主要分额。
对于平台法人来说,其非集项目标等同变相属高风险理财产品。操作起来不易!
所以其项目标并不会占平台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主流模式。
这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他们很难渡过出借人群体这个关。
他们只有欺上瞒下。才可能运作,但其难度系数远大于点到点项目标(合规合法)。
由于通过挪用本金产生的利益的诱惑。
虽等同于运行大风险理财产品。但可产生巨额利润。就会让平台资金链持续,强于点到点喻期时的运行状况。
因此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来看。一旦运行成功。更不会产生突变。其铁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多数立案平台冻结的资产总是远大于债务关系),就是基于这个道理。
由于“庞氏骗局“的长期存在。也能辅助于平台渡过危险的项目标的喻期。
相反情况是,由于平台属中介性质。其正规运行的刊润并不高。因该说很低!一旦出现项目标喻期。反而会影响其平台崩盘。
那么良性清退过程中,也不可能因存在“洞“的因素,去产生突变。
究尽未占主流。加上其挪用本金后,额外产生的高利润,此时反而可用其资本,拿出来补洞,也不是件难事(备案整顿中大量良退案例,就己证明)。
根据专家大数据综合评估后,非集,庞氏骗局,洞等因素,看似是产生突变的因素。而实际上并不会由此产生决定性。相反这些因素,它平和了平时运行的风险。而再需要良性清退时,还具有资本。
所以只可能产生规避实变的应具备的条件。
那么为什么会大面积产生平台突变呢?
关键节点是我们彻底的放弃了策略取缔(备案整顿路线图)。
采用了简单的一刀切。让所有平台都感觉不到任何希望时,提供了变相清退政策的宏利。
面对巨额本金的诱惑,加上刑事处罚的力度不重,而经济处罚又缺乏的情况下,促使犯罪分子以身试法,来圆全家享福的梦想。
而这个因素。究然会成为平台突变(由初罪突变到原罪)的主要因素。
并且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样一种利益窗口的存在,其带来的社会危害远大于非集过程。也给未来彻底杜绝非集行为带来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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