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代持其实有很大的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当中可能会有一些人身的风险、债务的风险,甚至说会有一些擅自处分的风险等等。面对这样的一些风险,可能有些人会觉得,上面提到的那些风险都是自然人的风险,我只要那把这些风险变成法人,其实其中有些风险也就不复存在了。比如说我的很多的代持资产不是由我某一个自然人来持有,而是由我的一些其他的公司来持有,这样就不存在一些人身风险了。
其实这些如果由一些其他的变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投资企业来持有,那是不是真的就没有风险了?我们接着来看一看,其实代持人最关键的是他到底靠不靠得住。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当年民生银行的一个持股的一个经典的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首先有一家香港的地产巨头,它叫华懋,就是龚如心的掌舵的企业。当年龚如心遗产案轰动一时,但其实华懋在内地也有一件影响深远的投资纠纷案。1995年,民生银行筹建。
据称当时受到一位国家领导人的邀请,参与了投资。但当时受限于一些法规的约束,港资企业是不能持有内地金融企业的。怎么去解决这个疑难问题?华懋就委托了一家内地的集体的企业,借用他们的名义代持股权。大致的安排是这样的,华懋与中小企业公司签了两套协议,一套是借款协议,一套是委托协议。毫无疑问按照借款协议来说,华懋借款给这家中小企业公司1亿元人民币,按照委托协议,华懋实际是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民生银行股份并代为持股。
看上去这两个协议是完美无瑕的,利用了一个协议精神去约束了这样一个代持行为。所以在合同签署完,华懋就打钱给了这家中小企业,并顺利投资到了民生银行,占股约6.5%,由中小企业公司代持者。随着民生银行成立,营运上市,这个股权越来越值钱。这家中小企业公司所在职这部分的股权逐步增值到了两个亿、四个亿、八个亿,后来一直到了多少呢?接近50亿。面对巨大的利益,中小企业公司不认账,借款他觉得可以连本带利的还给华懋,但是股权留在这儿了,就别想拿回去。
双方就此产生了争执,一直到2001年演化为的诉讼。在北京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前后折腾了12年,才拿到了最高院最终判决。最终判决是什么?认定委托协议意在规避金融法规而无效,但投资收益按华懋与中小企业公司46开。在整个这样的一个代持的投资案当中,华懋最终只能获得收益部分的40%,而大头的60%还是由代持公司所占有。当然了,龚如心在这个期间去世了,没有看到最终判决,并且在2013年判决之后,整个的执行也并不是很顺利。
一直到2015年,华懋才拿到了20亿的执行款。因为争夺民生股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又引起了其他的纠纷诉,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的了解。因此在这个故事里面,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一家颇具规模的集体企业,上级可以抛弃代持关系,撕毁协议。常见的代持关系中的代持者,如果是一些亲戚、朋友所开的企业,如果是一些个人,若遇到利益的巨大考验的情况下,是否百分之百的可靠呢?其实这让我们想到了一句我们经常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不要让人性去经受那些他所承受不住的考验。
因此代持虽然是因为其灵活性可以去一定程度上防范一些风险保全和债务隔离,但是如果把保都压在了这样一个代持的形式上,其实还是要掂量掂量的。综合一些其他的金融工具,的确通过第三方的法人来代持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这个法人的机构一定是要有资质的,金融公司,比如说一些信托公司,或者通过一些保险公司的保单来把这些风险转嫁出去,把一些资产保全给固化下来,这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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