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言操纵股价索赔案落槌,一审判赔投资者损失4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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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胜诉。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共计470万余元。

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鲜言曾在资本市场名躁一时,将A股市场原来的匹凸匹(600696.SH,现为岩石股份)和慧球科技(600556.SH,现为天下秀)搅得天翻地覆,也成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惯犯”、“累犯”。

因操纵匹凸匹股票价格和交易量,鲜言先后受到行政、刑事处罚。2017年3月30日,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言因在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28.92亿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高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对此,13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产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就在今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鲜言辩称,其证券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定,鲜言采用了连续买卖、洗售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前三种属于交易型操纵,后一种属于信息型操纵,四种手法都服务于同一目的,时间上相互交织,作用上彼此叠加,共同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彼此之间难以区分,应当整体视为一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法院还认定,结合操纵的具体方式、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可认定其行为属于拉高型操纵。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而信息型操纵结束后影响何时消除,取决于其发布信息的影响何时消除。鲜言控制标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节奏与内容,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被行政处罚。确认2016年11月14日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该日距整个操纵行为结束长达一年多之久,期间标的股票多次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应当能够涵盖交易型操纵的影响消除合理期间,可以作为整个操纵行为影响消除之日。

在损失计算方面,法院判决采用了净损差额法,即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来计算损失金额。

鲜言实施的信息型操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制造高于股票真实市场价格的人为价格;二是卖出股票,获得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信息型操纵可以吸收虚假陈述,投资者可择一追责。考虑到投资者已在之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偿的部分,应在本案中扣除,以避免重复受偿。而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标的公司与鲜言的责任分配,不影响证券操纵中鲜言应当对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法院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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