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多名投资者状告先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今天终于一审宣判!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贤彦赔偿原告共计470万元以上的损失。 面对这笔巨额赔偿金,负债累累的“资本家”声称自己再也负担不起了。
那么,这13名投资者是否会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呢?
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根据相关规定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本案判决生效后,可以优先于民事判决执行确定的赔偿责任, 最大限度地减轻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权益。
470万元以上的赔偿金如何界定?
回顾本案事实可以看出,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先研取得了集中的资本优势 、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持续交易,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进行虚假申报,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 罚款28.92亿元。
今年7月25日,因仙岩操纵证券市场,导致多伦股份交易亏损,于某等13名投资者提出“申诉”,要求仙岩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 关税等一切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冼岩本人虽然承认其操纵证券的行为,但同时提出了多项反对意见。
他认为,其操纵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 多伦股份价格波动主要受2015年股市崩盘等系统性风险影响; 投资者有非理性投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责任; 操纵信息也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标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等主要责任。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造成损失。 对投资者而言,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确认了先研的违法事实后,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金如何计算呢?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为界定先言操纵侵权责任的范围,需要准确界定人为价格存在的时间,即多伦股票价格受到影响的起止时间。 通过操纵。 操纵行为影响消除之日的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仙岩的操纵行为始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结束。但仙岩控制了多伦股份信息披露的节奏和内容,同时构成证券 失实陈述,受到行政处罚。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确定,2016年11月14日为信息操纵影响消除之日。
这一天距离整个操纵结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 在此期间,多伦股份的累计换手率多次超过100%。 它应该能够涵盖消除基于事务的操纵影响的合理期限,并且可以作为消除整个操纵影响的一部分。 天。
对于损失的因果关系,上海金融法院解释说,证券价格受市场、行业、发行人自身风格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为了准确判断损失的因果关系,需要合理剔除与操纵无关的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这涉及金融资产定价问题,与投资者损失的评估密切相关。 为此,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了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结算。
上海金融法院在扣除此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投资者已经获得的部分后,最终判令被告贤彦赔偿原告共计470万元以上的损失。
中小投资者有望先行赔付
事实上,近年来,由于各种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他本人已经承担了许多巨额罚款。
早在2016年,上海证监局就对多伦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对外担保和重大诉讼事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先研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还对先研操纵多伦股份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5.78亿元,并处罚款约28.92亿元; 对仙岩违法信息泄露,被警告处以60元罚款。 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共计34.7亿元,是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对自然人开出的最大一笔罚款。 冼岩也被判处证券市场终身禁入。
2021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的《贤彦失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贤彦最终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四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市公司和操纵证券市场。 1180万元。
面对上海金融法院今日作出的最新判决,冼岩表示,在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他无法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232条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先研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的相应资金予以相应保全。 判决生效后,上述资金可优先用于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救济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权益。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本案是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和信息型操纵混用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也是第一例适用民事原则的案件。 赔偿责任优先,优先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刑事罚款。 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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