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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统一按“缴费年限”发放,30年以上发放5000元?可行吗?
退休后,养老金成为大多数退休人员唯一的收入来源,养老金的多少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截止2020年末,我国领取职工养老金的人数为1.3亿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数为1.6亿人,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总共近3亿人,养老金水平参差不齐,有人提出,养老金统一按“缴费年限”发放,30年以上发放5000元?可行吗?
众所周知,想要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最低达到15年。养老金统一按“缴费年限”发放,虽然体现了缴费年限对养老金领取的重要性,30年以上发放5000元,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长缴多得”的激励原则,但是这样发放并不可行。主要有以下4个原因。
第一,养老基金难以负担。
前面我们提到,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截止2020年末,我国领取职工养老金的人数为1.3亿人,养老金平均水平在3500元左右,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数为1.6亿人,养老金平均水平在200元左右。如果给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统一发放5000元,那么,这一标准超过了目前多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直接造成养老基金难以负担。
第二,不符合“多缴多得”的激励原则。
养老金计发原则除了“长缴多得”外,还有“多缴多得”,不同的退休人员不仅缴费年限有长有短,缴费档次也有高有低。其中,企事业单位职工缴费档次通常由工资水平决定,工资水平高,缴费档次更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可在60%-300%档次之间选择,高低缴费差距较大,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普遍低于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有的缴费年限长,但所投入的缴费额不一定多。如果养老金统一按“缴费年限”发放,30年以上发放5000元,这样就忽略了缴费档次高低,不符合“多缴多得”的激励原则,显然有失公平。
第三,没有考虑到参加工作较早,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才开始全面推广普及的,也就是说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们即使想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途径可以缴纳,所以国家才对这部分人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只要有档案资料证明其在工作岗位上,也视作缴纳了养老保险,在计算和调整养老金时,都可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参与计算和调整。
因此,如果包含视同缴费年限,那么3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还有更长的,比如缴费年限40年,甚至4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如果按缴费年限发放养老金,30年以上发放5000元,这样对参加工作较早的人来说,有失公平,没有充分考虑到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没有照顾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制度衔接。
第四,各地物价水平不同,养老金统一按“缴费年限”发放,30年以上发放5000元,不符合退休人员的消费实际。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和物价水平也不同,不同地区的退休人员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也不同,如果统一按照缴费年限发放,30年以上发放5000元,不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这样的方式不能适应和平衡地区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无法满足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
最后,我们来看目前养老金的计发公式,充分考虑到了以上问题,最大限度兼顾了公平和效率。2014年10月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工龄较长且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还有一笔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65岁为101)。
基础养老金=所在地区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x账户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x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
可以看出,按照以上公式计发养老金,通过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坚持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原则;通过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满足了不同地区退休人员的生活成本需求;通过过渡性养老金照顾到了参加工作较早的退休人员。可以说,目前实施的养老金计发方式,最大限度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统一按“缴费年限”发放养老金,30年以上发放5000元,太过单一和片面,显示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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