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及最新军转民政策标准
2016山东退伍军人就业政策,山东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化、多元安置、统筹规划、体现优惠待遇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自谋职业、工作安排、退役和供养制度为基础。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用人员或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士兵。申请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现役后,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的安置、教育和培训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支评估目标体系,并将退役士兵安置资金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对安置退役士兵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接收和移交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交接计划,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入伍时安置为退役士兵。参军时是普通高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返校的,其安置地为其学前居住地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安置地点为入伍时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松安置,并享受与安置退役士兵同等的待遇:
(1)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在其现户籍所在地安置;
(二)按照军队关于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安置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师(旅)级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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