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推进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2020〕4号),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加强金融支持
1.稳定信贷供应。各金融机构不得向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盲目放贷、切断贷款或压贷;到期难以偿还的,予以展期或优先续贷,不还本;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2020年,全市所有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上年同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因疫情造成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降低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促进保险续保,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普惠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将比去年同期低0.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会高于2019年同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3.解除对信贷服务的封锁。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础金融服务畅通,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网上咨询和远程服务,了解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丰富网上信用贷款和循环贷款产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
第二,减轻企业负担
4.降低公司税费。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对因疫情难以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延期纳税,延期缴纳期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期满后全额补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按规定济宁市肺炎的最新动态批准,中小企业可以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期时间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降低职工整体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三,降低运营成本
7.降低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出租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对于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降低租金,
10.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清理中小企业欠私营企业账款的要求,按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资金,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欠款。(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给予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补贴。企业扩大生产口罩、防护服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200万元按40%补贴,200-300万元按30%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业。优先对各类载体给予政策支持,如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一个月以上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3.加大对商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小微企业新招20%现有员工(100人以上企业1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商业担保贷款,并在签订贷款合同当日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4.增加专项补贴。支持防疫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加生产能力,支持其他企业通过增加防疫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对有效释放生产能力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优先采购生产物资,协调采购原辅材料的流动资金支持。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采购关系,并按程序纳入当地医疗产品采购目录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
第四,加大稳岗力度
15.支持企业裁员少。参保企业不裁员或从业人员较少的,可返还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是的,面对时间性
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16.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7.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9.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充分发挥人才供需平台作用,推广应用网络招聘服务,畅通中小企业用人信息发布渠道,收集发布、定向推送企业需求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招引人才,缓解企业招聘难、引才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21.加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和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22.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的检测费用。中小企业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省市财政按照80%比例补助。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3.落实企业复工政策。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梳理排查,统筹推进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对达不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主动对接争取、全力搞好服务,强化职责担当、狠抓落实实效,按照分工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一些长期性的体制机制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构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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