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拟从事网络车辆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7座以下的客车;
(二)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发展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注册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行驶证;
(2)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车等。)轴距2600mm以上或综合工况下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
轴距大于2650 mm,排量大于1.6升(含1.6升)的非新能源汽车;
(三)申请时车辆初始登记日期未超过3年;
(4)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与巡航出租车明显区分。网络车专用标志应张贴或放置在车内明显位置,不得安装吸顶灯、空灯等巡航车服务设施;
(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6)车主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名下无网络汽车仍在经营使用期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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