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范围内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倒塌或已拆除但未能重建的房屋,按照原房地产许可证、危房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等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面积。并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但只给予搬迁补偿费,暂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等费用。有房产证、土地证能证明庭院面积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按记载面积进行补偿。
(五)在征收范围内,原企业将其非住宅房屋全部出售给职工,沿街房屋按认定用途进行补偿安置。非临街房屋作为住宅出售使用,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六)为确保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赔偿决定的执行不受影响。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在征收过程中,造成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9)加强监管,确保公平。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对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延征收补偿费。一经发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在征收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六个公开、三个统一”,即征收补偿政策、补偿安置标准、程序、家庭补偿、工作人员、咨询投诉渠道、统一征收、统一补偿安置,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五.本方案不适用于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房。
16.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会议纪要,经协商研究后,报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
十七、本方案由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途径:阜南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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