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微信屏蔽快的打车事件全球热门事件微信屏蔽 道不同 何相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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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微信屏蔽快的打车事件 道不同 何相为谋

刚刚写了一篇短文,发了出来供大家参考。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

从微软到微信:说

“没有”

的权利

侯磊安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天天屏蔽支付宝、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美链接是否合理的争论,再次引起关注。相信读者在其他报道中也有所耳闻。本文不会详细梳理事实,而是想对事件背后的法律和经济原理做一些分析。

反对者认为,微信的做法为竞争对手设置了进入壁垒,并提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反垄断法》作为依据。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2)无正当理由实施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者服务是不相容的;当非人为因素与其他现有运营商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不主动向用户给出客观提示,或欺骗或诱导用户做出选择;”第六条第三款“(三)在用户终端上干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者服务的运营,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或者截取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以及可能适用的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大部分都采用了一种“双语”(),即有合理理由时允许,其他情况下不允许。因此,设置障碍的理由是否合理就成为判断的关键,这涉及到有趣的经济学原理。

“行业进入壁垒”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中的敏感词,但它的含义是什么?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即政府管制造成的障碍和企业自由竞争造成的障碍。

政府管制造成的障碍,如垄断、许可、各种倾斜的产业政策,在何志上一期发表的文章中提到,出租车行业管制是典型的,这种管制的合理性也是微妙而复杂的。有时,政府监管的目的是统一标准、提高安全性和降低交易成本,但不必要的监管也容易使申请人在寻求许可证时造成额外的浪费。

而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另一种进入壁垒则更为丰富,如已被法律认可的知识产权专有权(在某些场合仍有争议)、需要高额固定成本的领域,以及本文想重点探讨的“网络效应”。

所谓网络效应,就是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就是一个产品的价值随着使用它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通信网络,如电话系统和电子邮件系统,具有网络外部性。连接到电话网络的人越多,拥有一部电话的价值就越大,因为你可以和更多的人交谈。应用软件,比如文字处理软件,因为人们喜欢交换文档,所以具有网络外部性。"[i]

这类市场的参与者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有些特殊[ii]。这里省略了模型推导,得出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成功的关键在于拥有关键数量的初始消费者,然后这种网络效应会自我增强,形成“好的会越来越好”的现象。

事后静态的看成功的平台,会有一种错觉,因为网络效应,其他平台很难和这个成功的平台竞争。但当我们不应该忘记,“对垄断地位的竞争,即企业为了获得最初的消费者基础优势而相互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记得微信创立的时候,市场上已经有竞争对手了,米聊天的用户更是多了。后来,出现了不同但极具竞争力的替代产品,如Momo、电子邮件和联系人。要想赢,我们需要高度的预见性,对用户需求的细致把握,不断创新,才能留住用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决定在自己的软件上向谁开放接口。如果不开放,会降低其平台软件的价值。这不应该由市场实体自己承担吗?如果其他通信软件把这看作微信的软肋,那就是它崛起的好机会。事实上,历史上已经出现了很多具有网络效应的产品,如电报网、电话网,甚至腾讯自己的QQ产品,在技术和市场的浪潮顶端波动[iii]。但是,只要其他竞争对手看到投资下一代网络或标准的更大收益,他们就会进行R&D、推广和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对于网络效应的误解,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具有网络效应的产品需要由某一主体投资建造,只有所有权得到保护,才能达到边际最优。当我们看到一个好东西,希望它是免费的时候,不要忘记它是怎么来的。如果“电话公司无权攫取网络规模扩大带来的租赁价值,就可能滑向网络规模发展不足或用户过于拥挤两个方向,两者都是低效的。”【iv】随着产权的确定,平台搭建者对平台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自然比其他人更有动力去改善平台的薄弱环节,从而留住用户。

第二,网络效应是有边界的。其实有很多因素会限制平台产品的扩张。比如有的时候平台太多会降低用户感受(比如微信有的时候比较吵)。再比如,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势利眼”效应,就是“大家喜欢我就不喜欢”。其实人们想要满足个性化的需求,但是平台通常缺乏个性化来进行标准化。

第三,其实只要保持产权,竞争对手自然会交易。我相信如果虾米音乐的价格很难拒绝,就不会像我们说的那样有问题。这就是经济学家科斯过去揭示的:无论产权分配给谁,当交易成本足够低时,交易者都会自动达到对双方都最好的结果。

任何商品如果问个人消费者的意见,主观意愿是质量好,免费,但个人消费者的意见是不够的,因为个人消费者往往不认为会生产这种商品,因为投资者会在R&D投资,培养客户,增加宣传,最后在面对不确定的市场,衡量可能的收益后,向市场提供产品。

事实上,类似的争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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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公司向欧洲委员会投诉,指责微软没有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帮助其在系统上运行其软件。其后微软又在多国收到过类似原因的起诉或调查。欧盟法院在2007年最终裁定认定微软需要公开大量接口信息,并遭到了巨额处罚。

这些接口信息本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欧盟的做法与人类几百年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有效思路背道而驰,从更广的意义上讲,这使得类似微软的平台建设者无法将自己生产的正外部性全部内化,从中获得足够的收益弥补研发成本,以及为下一代创新准备好资源,这是对产权的侵犯。到微信的例子来看,微信对公众是免费的,但是需要大量的成本去研发和维护,如何盈利呢?答案之一就是依靠众多用户,在其他业务上形成的交叉补贴(例如用户点击QQ音乐可能带来的收益)。

平台建立起来后会有正外部性,平台运营商发现让一些软件免费接入,对自己有益;而另一些软件接入,会减少自己的整体收益。如果要求全免费,平台建设者处于亏损状态退出市场,表面上看维持了所谓非歧视,但是市场上就没有平台这种产品了。平台如何盈利?必须有交叉补贴,这正是平台这种产品的特性。

欧盟不缺人才,资金,但这么多年来在新兴行业几乎没有出现了不起的企业,在电信法,信息法和反垄断法方面对企业束缚太多是一个因素。当年微软留下了巨额罚单,但这与“税负总是按照需求弹性的强弱,像涟漪一样无限扩散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一样”[v],让整个社会承担更慢的技术发展,“创新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究竟是投入研发划算,还是打官司划算。[vi]”

美国司法界也是走过弯路,在学界和产业界的呼吁下,渐渐发现了背后的经济学规律。2011年,公司为了保护其广告业务,曾经封杀第三方的插件服务。审理该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认为,有权控制自己产品,规定用户、应用开发商、广告客户必须遵守的协议,以使得他们可能使用的产品,反垄断法不会限制从事商业者自由地选择和谁进行交易,这是一项早已被认可的权利。[vii]

这样的历史真心值得中国在制度移植时警醒,否则就成了全体社会受损,少数监管者,出庭作证的经济学家和律师分享租值的盛宴。

说到底,我们究竟是选择一个看起来“公平”,“无歧视”,看起来充满了大小差不多的“竞争”者,但少有好商品的世界,还是一个看起来充满了“差别定价”,“歧视”,但是刺激竞争者不断涌现新商品的世界呢?今人不见古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从微软到微信,一样的月光,这场争论也许永远不会有答案。但希望能有更多理性、客观、中立的讨论,知识分子受训练的最大价值,就是指出那些社会规律中反常识的部分,反民粹主义的部分,让良好的法律与政策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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