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城市对于机动车管理都有不一样的规定,比如许多一线城市对汽车出行有严格的要求,实施了限号出行等政策,为了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保护环境,但对新能源汽车的容忍度很高。
但是最近就出现了一桩开新能源车出行却被交警因限号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事实回顾:
陕西西安,一日中午,张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在航天大道上正常行驶时,交警大队民警将其拦下。
民警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违反西安市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当天是周五,限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须对其作出处罚。
张某急忙告知交警自己所驾驶车辆为新能源车辆,自己的车号牌属于当时西安市车管所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专属号段。
但民警并未采纳张某意见,随即向张某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现场向张某送达。
被罚款后的张某心情很是郁闷,不久其还是到车管业务大厅缴纳了上述200元罚款。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张某状告交警大队的诉讼之路:
张某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发生上述的事件后,其到处咨询行政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大家一致认为,交警对其罚款不合法。
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上述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理由如下:
1、自己驾驶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为混合动力,系新能源车辆,该车在2016年注册登记并悬挂蓝色号牌,车牌号属于当时西安市车管所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专属号段。
2、2017年12月27日前西安市注册的新能源车辆悬挂车牌为蓝色,2017年12月27日后西安市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底色为绿色渐变号牌,要求新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全部核发新号牌,在用新能源新车自愿换领新号牌。
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在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内容为: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
2019年3月15日西安市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第五条规定了不受限制的车辆中有“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庭审中交警大队对于张某当日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新能源车辆无异议,也认可该车辆悬挂的号牌虽为蓝色,但属于2016年注册时行政机关所颁发的新能源汽车号段的号牌。
在2017年12月27日前,新能源汽车所悬挂的虽为蓝色号牌,但其号段为新能源车辆专属号段,交通警察或其他公民可根据号段来识别是否系新能源汽车。交警大队对此也认可。
换言之,当时特殊号段的蓝色号牌即为当时的新能源专用号牌。
2017年12月27日起,西安市正式启用绿色渐变色新能源汽车号牌,但对过去的蓝色新能源专用号牌并未停止使用或强制要求更换为绿色号牌。
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保护及对车辆限行可提高空气质量改善环境的意义出发,直接将蓝色新能源特殊号段号牌列为非新能源专用号牌显然不当。
故交警大队于对张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交警大队负担。
三、本案一审判决后,败诉的交警大队不服,提起上诉。
交警大队上诉称: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全面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新能源车辆专用号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要求,结合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规范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业务的通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4月1日全面完成新能源号牌换发工作。
在此期间,对于悬挂蓝色新能源特殊号段号牌的新能源车辆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按照新能源车辆管理,并享受不限行的政策。
但是张某被处罚时,发生于新能源号牌全面完成换发之日约8个月,超出信赖利益保护期。
2、从行政目的上讲,明确将悬挂新能源号牌与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车辆的管理措施区分,并有效引导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车辆全面更换新能源号牌。
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12月27日正式启用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通过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平台对新能源车辆号牌换发工作作出了全面宣传。
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新能源车辆号牌进行换发和限行管理中只有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才享受不限行的政策。而张某直到被处罚的当日仍未对车牌进行换发。
张某当庭答辩称:
1、信赖保护原则没有时效性,公民对信赖保护原则不会基于时效或消灭,必须由行政机关明示之前的行政行为无效。
2、蓝牌新能源车是经过公安部专门新闻发布会发布,依然属于新能源车行列,享受新能源车的政策。对于是否换领绿牌完全自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五条规定,“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本案例中,张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航天大道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民警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违反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并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
经查,案涉车辆在2016年注册登记并悬挂蓝色号牌,其车牌号属于当时西安市车管所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专属号段,且交警大队对此不持异议。
据此,交通警察或其他公民可根据该专属号段来识别车辆是否系新能源汽车。
故,交警大队认为案涉车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机动车范围,并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交警大队提出被处罚“发生于新能源号牌全面完成换发之日约8个月,超出了信赖利益保护期”的上诉理由。
经查,2017年12月27日起,西安市正式启用绿色渐变色新能源汽车号牌,但对此前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专属号段蓝色号牌,并未停止使用或强制要求更换为绿色渐变色号牌,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交警大队承担。
四、本案一二审法院都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判处交警大队败诉,那什么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我们普通人有什么意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项现代公法原则,它要求公权力以及政府机关要有公信力。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
在汉语中,“信”的意思是“诚实,不欺”,而“赖”的意思是“依赖、依靠”,信赖代表了公信力。
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无不强调统治者必须取信于民,言而有信。秦国“徙木立信”树立法令的威严,宣誓秦国变法的决心。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上述法条是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规范基础。
如果公权力机关随意更改规范性文件、政策,则可能给我们普通大众带来信赖利益损失。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一些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公权力机关的非正式承诺等也会形成信赖基础,公权力机关应该加强自我规范和约束,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本案例中,2017年12月27日起,西安市正式启用绿色渐变色新能源汽车号牌,但对此前大众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专属号段蓝色号牌,并未停止使用或强制要求更换为绿色渐变色号牌。
人民群众基于对政府部门上述政策的一般理解,就当然地认为以前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专属号段蓝色号牌也可继续享受不限行政策,但是交警部门却认为张某的专属号段蓝色号牌已不能享受不限行政策,从而对其进行处罚,这就是典型的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事件。
张某最终通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交警部门应该反思,随意、快速地更换政策,不为以前政策的受益人考虑,从而导致今天的败诉。
对于一些按照旧法旧政策已经形成,并且无法退回“原点”的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处理。
这样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提高我们政府部门依法治理的水平。
在现实案例中学习法律,你对上述案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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