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影子店铺”,外卖平台应把好入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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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在某外卖平台评分4.8分的店铺,却被查实其在外卖平台公示的地址“实地查无”,其外卖实际接单处在另一个地方。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店铺经营者在外卖平台上共开了12家店铺,手持的12张营业执照中竟有10张为虚假证照。目前,外卖平台已对这12家店铺进行了下架处理(据6月5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互联网餐饮外卖市场蓬勃兴起,但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外卖平台“阴阳地址”“多店一证”等现象频繁出现,导致“影子店铺”(即在外卖平台上用不存在的店铺接单,通过线上转单赚差价)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影子店铺”的存在折射出外卖平台没有把好入门关。《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上述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电子商务法第27条中也有类似体现。可见,入驻商家不具备实体门店、未使用有效证件等行为已涉嫌违法。外卖平台未严格审查入驻商家的资质信息,导致不合格商家入驻,不仅使消费者在点单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等的困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给互联网餐饮外卖市场生态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作为将餐饮外卖经营者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的第三方平台,外卖平台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外卖平台应建立并执行审查登记制度,并不断完善入驻审核方式,对于“阴阳地址”“多店一证”等现象严格把关,要求入驻商家提供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档等,防止不法商家有机可乘。此外,外卖平台应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入驻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没有尽到审核登记责任,存在消极管理行为的,在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遏制“影子店铺”肆意发展,需要监管部门、外卖平台、入驻商家、消费者、外卖小哥等共同发力,而在其中,外卖平台应当仁不让地扮演好“把门人”角色,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王昱璇)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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