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
南京新闻(黄辉
记者薛庆元)预付费消费已经逐渐成为教育培训、美容院、体育健身行业的一种趋势。但是在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商家更改营业地址和服务项目,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因商家地址变更引发的消费者投诉。
据周女士说,她在一家美容院申请了会员卡,并在卡上预付了3000元。花了两次后,美容院搬到了新地址,周女士继续在新地址接受服务。周女士认为新地址太远,要求退还卡内余额2500元,被美容院拒绝。周女士别无选择,只能向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港分会投诉。
临港支行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美容院新址进行调查了解,并邀请双方见面沟通。周女士说,她选店刷卡消费的时候离家比较近,但现在新地址离家5公里左右。如果她去新地址消费,来回的时间和费用会增加,所以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会员卡中的余额。美容院表示,虽然搬离了原地址,但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不会改变,可以给予一些优惠作为补偿,但不同意退款。
临港分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实际情况后,对美容院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服务。此外,双方在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时约定的服务场所和设施也会影响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服务体验。美容院退出原址,服务场所变更,确实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性影响,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服务费。美容院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了周女士的退款请求,退还了周女士2500元。周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发行一次性预付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在支付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未消费的,全额退还,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给予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缴纳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提前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妥善安排,未按照约定提供或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无法联系的,视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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