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合肥拆迁政策 合肥不给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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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拆迁政策 合肥不给征地款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后,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以同步办理审批手续。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建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由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拆迁范围,到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拆迁审批手续。

第九条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指定拆迁通知书或者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证件和照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根据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明。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或拆迁人可以查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屋无有效证件和照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环城公园内的道路,在1956年底以前的地形图上标明;

(二)城市周边的公园道路以外,在1977年底以前的地形图上有标志的;

(三)1984年4月20日前建成的农房,持有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在地形图上有标记的,在已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有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拆除的,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房屋证书和照片的,按无照房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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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性质、安置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商住楼、公寓式写字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不适合就地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按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基准价,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程心)(1-调整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情况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贴、过渡期停业补贴、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购买房屋的,相关部门将凭拆迁补偿协议给予相关契税减免。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价格计算公式:

(一)按住宅原使用面积产权调换价格=原使用面积安置房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计算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格=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价格=应安置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采取就地安置或者搬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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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话,从环城公园路迁到一环路的话,安置面积免费增加10% ~ 20%;从环城公园路搬到一环路外的二环路,安置面积免费增加30% ~ 40%;如果从环城公园路外的一环路搬到二环路,安置面积免费增加10% ~ 20%。搬迁到二环路以外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免费增加安置面积10% ~ 20%。

前款搬迁增加的面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和被征用房屋,按照需要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次执行

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国家对于合肥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有着具体的规定。人们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自己应该得到多少拆迁补偿,拆迁部门也应该按照这个标准给予人们补偿,不能自己私自决定补偿金额的多少。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的问题应该两方进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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