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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姜堰道德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前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统计对比,从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26日,除姜堰道德于2020年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前十大股东、姜于2020年退出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外,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其他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相对稳定。此外,根据2019年12月31日至本回复前十名股东在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情况,前十名股东大部分出席和参与的结果与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一致,不存在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而其他股东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况。因此,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二)》年至投票权委托终止期间,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投票权略低于姜堰道德拥有的投票权,但公司前十名股东近年来相对稳定。从近一年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十大股东投票情况来看,大部分股东与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者形成了良好的默契,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者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二)》至表决权委托终止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和4名非独立董事,其中3名独立董事和2名非独立董事由实际控制人林建伟推荐,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名股东大会。四名非独立董事中只有一名非独立董事由江燕道提名,林建伟先生对现任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选举有重大影响。公司自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一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从《表决权委托协议(二)》生效日至本协议终止期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张。

二、律师的鉴证意见

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二)》年至表决权委托终止期间,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略低于姜堰道德,但公司前十名股东近年来相对稳定。从2019年12月31日至本特别验证意见发布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十大股东投票情况来看,大部分股东与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者形成了良好的默契,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者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此外,《表决权委托协议(二)》年至表决权委托终止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3名独立董事和2名非独立董事均由实际控制人林建伟推荐,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名股东大会。4名非独立董事中仅有一名非独立董事由江燕道提名,林建伟对现任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自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张,一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从《表决权委托协议(二)》生效日至终止投票委托期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张。

2.放弃表决权承诺书规定,当受允诺人将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给除音乐会外的无关第三人时

林建伟和姜堰道德先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二)》,并委托姜堰道德持有其15%股份的表决权。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二)》生效以来,林建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273,980,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和157,234,564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1年3月4日,经过认真研究和友好协商,林建伟老师和姜堰道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交易方案,决定终止116,745,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的表决权委托。为避免恢复表决权后林建伟先生所持表决权发生较大变化,先生承诺放弃其在表决权委托终止的同时恢复行使的116,745,788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表决权。《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2021年3月4日)起生效,《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自承诺函签署之日(即2021年3月4日)起生效,《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时生效。

在林建伟先生和姜堰道德先生终止表决权委托、林建伟先生承诺放弃15%表决权后,林建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仍持有157,234,56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并未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林建伟先生放弃部分表决权主要是在表决权恢复后放弃相同比例的表决权,以尽量减少表决权委托终止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影响。

2.戒酒18个月的原因

林建伟老师承诺,弃权期限为承诺书签署之日起18个月,主要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控制权变更的不确定性对公司治理和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2021年3月4日,林建伟先生和江雁道先生放弃15%的表决权,林建伟先生放弃表决权

日,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化解高质押风险,林建伟先生、普乐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姜堰道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0,860,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本次协议转让后,林建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374,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姜堰道得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85,197,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鉴于上述协议转让过户后,林建伟先生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未超过15%,若不设定弃权期间,一旦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推进,或其他原因导致姜堰道得无法在可预见的期间取得控制权,则上市公司将长期处于控制权较分散的状态,难以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控制权变更的不确定性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经综合考虑,林建伟先生承诺本次放弃表决权的期限为18个月。

3、股份是否存在后续转让安排

除林建伟先生、普乐投资于2021年3月4日与姜堰道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姜堰道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0,860,4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外,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林建伟先生目前无转让计划安排。若存在减持计划,林建伟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结合前述情况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进一步提示风险

基于前述情况,公司进一步提示如下风险:

2021年3月4日,林建伟先生与姜堰道得签署协议终止15%的表决权委托的同时,林建伟先生放弃同比例的股份表决权。,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化解高质押风险,林建伟、普乐投资与姜堰道得于同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向姜堰道得协议转让5.25%股份。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具体完成时间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完成后,林建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在其承诺部分放弃表决权的18个月内,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较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建伟、张育政与姜堰道得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差异仅为4%。请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免等情况说明你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林建伟、张育政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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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上市公司股东结构

经公司核查,(1)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除林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其他自然人股东颜玲明、陶晓海、林峻、邵雨田、李百春均未在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下属子公司任职。(2)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颜玲明、陶晓海、林峻、邵雨田、李百春均未在姜堰道得及其关联方任职,也不存在与姜堰道得共同投资的情形;嘉兴聚力与姜堰道得不存在共同投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3)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自然人股东颜玲明、陶晓海、林峻、邵雨田、李百春均未在嘉兴聚力及其关联方任职,也不存在与嘉兴聚力共同投资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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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及一致行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拥有表决权股数拥有表决权占

动人名称(股)总股本比例

林建伟及其一233,119,%116,374,%

致行动人

姜堰道得85,191,%85,191,265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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