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疫苗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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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疫苗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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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疫苗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警醒?

袁(读者):疫苗造假是2018年的一件大事,因为疫苗关系到健康和生命。

当一个健康的行为是生活的毁灭时,人们可以想象中国人的恐惧。最可怕的是,这并不是首例疫苗造假案。早在2016年3月,就有5.7亿元人民币的未煮熟疫苗流入山东18个省。

两起疫苗诈骗案叠加在一起,让人的安全感消失,让人对疫苗产生强烈的排斥和怀疑,一度失去了信任国内预防保健体系的勇气。它的可憎可想而知。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疫苗造假案刚曝光的时候没有严肃处理。长春长生为什么发展至今?

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药企违法成本过低,销售假疫苗利润过高。对他们来说,罚款只有九牛一毛。罚款通过后,需要变更药名,继续经营。但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贪婪和不道德会导致成千上万中国家庭的悲痛。

目前,有关人员和官员要么被拘留,要么被追究责任,处罚力度很大。但是不能只停留在对待第一和第二,需要举一反三,严打。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可或缺的。

不然这些无良商人倒了,还会有一个。

宋海江

假疫苗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警醒?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这是一个制毒者牟取暴利,枉法裁判,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良好生产规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目前,此案的处理正如火如荼。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关于长春市长寿疫苗案调查及相关责任追究的报告。会议同意免去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职务,责令吉林省CPPCC副主席李晋修、长春市市长刘长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毕京泉引咎辞职,决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镇立案调查。还有一系列的问责和惩罚名单,涵盖了前所未有的范围。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一次,通过党纪国法进行了严格问责和严惩,体现了党和国家治乱除恶的决心。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还要注意本案当事人的各种法律责任。在我看来,也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药品生产销售的监管,根据药品管理法,不合格药品分为假药和劣药。如果一种药物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就会被认定为假药,但成分少了或多了,就只有劣药了。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式无细胞DTP联合疫苗”经检验,显示“效价测定”项目不符合要求,无法达到预期的免疫效果,应作为劣药处理。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批准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

生产、销售劣药罪。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包括长春长生董事长高默芳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刑法》和《关于处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此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但该罪是结果犯,不构成无后果的犯罪。事实上,证明死亡结果、伤害结果和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而且防御空间很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有可能脱罪。就量刑而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不判处死刑。仅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个罪比疫苗事件的严重后果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该事件可能涉及的另一个更严重的犯罪。许多人主张对这一罪行负有责任的人应该受到惩罚。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无效疫苗的后果极其严重。当病毒到来时,无法起到防御作用,可能导致各种严重的问题,如死亡、身体伤害等。药厂明知是不合格疫苗,却让它流入社会,预示着未来的危害。不合格疫苗的数量极其庞大,在社会上引起广泛恐慌,导致不明多数群体随时有被疾病侵袭的危险。完全可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相比,本罪的优点在于是行为犯,不需要结果,量刑较重。根据《刑法》第110条

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假疫苗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警醒?

生产、销售假疫苗、劣疫苗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证实已经造成了人体健康的危害,取证和因果论证都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按生产、销售劣药罪可能很难归罪,难以达到处罚效果。非常多的评论都支持在本次事件中采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达到更大的震慑目的,回应民众的强烈关切。

但必须承认,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极少,本次能否采用,可能不容乐观。

此外,可能还涉及非法经营罪。

三、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编辑:袁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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