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罗辉于10月19日宣布,2017年12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达州九元化工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总本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贷款签订了三份贷款协议,贷款应于2018年11月1日偿还。2017年12月8日,公司向大连银行提供担保,以承担达州九院贷款的还款责任。
2018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大连银行(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二)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根据提前到期通知,由于达州九院违反了贷款协议的某些条款,贷款及应计利息将于2018年10月11日到期,应予支付,公司应督促达州九院偿还贷款及应计利息。根据逾期催收贷款通知书,截至2018年10月12日,达州九院未偿还贷款及应计利息的,公司应无条件履行偿还未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义务。
达州九原一直在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向大连银行还款。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董事会未发现达州九院未能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达州九院违反贷款协议。该公司正在与大连银行讨论,以确定提前到期通知中所述的涉嫌违规行为,并就贷款协议和担保寻求法律意见。董事会预计提前到期通知和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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