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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触及“存在就是被感知”这个命题的真正 含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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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来说, 一只苹 果的存在无非是指我看到了它的颜色,闻到了它的香味, 摸到了它的形状、冷暖、软硬,尝到了它的甜味,等等, 去掉这些性质就不复有苹果的存在,而颜色、形状、香 味、甜味、软硬等又无非是我的感觉,离开我的感觉就 不复有这些性质。所以,这只苹果的存在与它被我感知 是一回事,它仅仅是存在于我的心灵中的一些感觉。当 然,我可以设想一只我未曾看到的苹果的存在,但也只 能把它设想为自己的这些感觉。在这些感觉之外断定还 存在某种不可被感知的苹果的“实体”,这是徒劳的,也 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道理适用于我所面对的一切对象, 包括我所看见的其他人。所以,譬如说,我的父亲和母亲也只是我的心灵中的一些感觉而已,在我的心灵之外并无他们独立的存在……
说到这里,你一定会喊起来:太荒谬了,难道你是 你的感觉生出来的吗?是的,连贝克莱自己也觉得太荒 谬了。为了避免如此荒谬的结论,他不得不假定,除了 “我”的心灵之外,还存在别的心灵,甚至还存在上帝的 心灵, 一切存在物因为被无所不在的上帝的心灵所感知 而保证了它们的存在。这种假定显然是十分勉强的,我 们可以不去理会。值得思考的是贝克莱的前提:我们只 能通过感觉感知事物的存在。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事 物的存在是与它们被我们感知分不开的。从这个前提能 否推出“存在就是被感知”的结论呢?这里实际上包含 两个问题:第一,事物的存在是否等同于它的可被感知 的性质的存在?在这些性质背后有没有一个不可被感知 的“实体”,用更加哲学化的语言说,在现象背后有没有 一个“自在之物”?第二,事物的可被感知的性质是否等 同于“我”(主体)的感觉?在“我”的感觉之外有没有 使“我”产生这些感觉的外界现象,用更加哲学化的语
言说,在“主体”之外有没有“客体”,在“意识”之外
有没有客观存在的“对象”?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贝克 莱主张第一个等同,否认现象背后有“自在之物”,这是 今天大多数哲学家都可以赞成的,但他进而主张第二个 等同,否认现象在“我”之外的存在,这就是今天大多
数哲学家都不能赞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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