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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脑科学、心理学和哲学著作中都讲到人脑是心理或思维 活动的神经基础,笼统地讲,离开时间维度和心理活动的具体内容、 具体对象讲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要对具体的心理和思维活动进行 具体分析,这句话就不全面了。笔者以为特定时刻人的心理活动是否 要动用大脑中全部神经元呢?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笔者以为特定时 刻的动态神经元集群及关系(动态神经网络)是构成不同心理状态的 神经基础和信息加工的载体,而它只是当时脑细胞集团的子集。所以 特定时刻脑的动态神经元集群应是人脑心理活动和思维的信息加工的 直接载体(有关心理状态问题将在第四章详细阐述)
思维是发生于主体人脑中的信息加工活动。思维信息加工的素材 是从哪里来的呢?思维是对客观存在的直接反映还是对主客体相互作 用存在的反映?思维的信息加工是如何进行的?信息加工的产物是什 么?思维活动的功能是什么?这些问题是任何思维理论都必须回答的 问题。
(一)主体、客体和主客体相互作用
1. 主体的性质
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主体具有区别 于它物的性质。首先,主体具有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主要表现为人对 自然界的依赖,人只有在自然界提供的环境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人是 自然界长期进化发展的产物,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属性还表现 在人对自身、生理存在的依赖。其次,主体还具有社会属性。主体是 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是社会的产物。再次,主体还具有精神属性。作为主体的人是有意识、能思维的存在物。人具有知、情、意、 需要、兴趣、动机、气质、能力、性格等主观的心理现象。主体的精 神属性是人活动中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的依据。主体的能动性 表现为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和选择性。不是所有的对象都能进入主体活 动的领域,只有与主体能力所及和主体需要的那部分对象才能成为主 体活动的对象。主体的能动性中包含着创造性,创造性是能动性的较 高表现形式。主体通过思维不仅能认识事物直接呈现的现象及关系, 而且还能通过符号(主要是语言)代替具体对象及对象之间的关系, 运用对符号的心理操作来构造发现和验证对象深层的并不直接呈现的 所谓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由于思维的这种抽象、间接、概括反映事物 的功能,使人与动物的心理活动有了内容上和功能上的本质差异。
2. 客体的性质
凡主体活动指向的对象可称为客体。客体的类型较多,有自然界 和社会中的各种物质的客体,有精神的客体,也叫观念客体。还有作 为客体的人,客体中的人既可以是指他人,也可指自我,当主体活动 指向他人时,他人就是这个主体指向的客体,它人的生理、心理行为 都能分别成为主体指向的客体。当主体本身的自我精神现象、心理活 动作为主体指向的对象时,自我的精神现象此时也成为主体作用下的 客体。这是一种特殊的客体,这种客体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存在于主体 自身之中的客体,是主体指向自身(至少是指向主体自身中的一部 分)而产生的客体,这种特殊的主客体关系可以是由时间上的历时态 差别产生,即此时的主体自身指向彼时的自我,将彼时的自我当成现 时的“它物”,当成现时主体作用的客体。请注意,这种特殊的主客 体关系不可能同时发生,主体不可能在现时的信息加工中(心理活 动)同时又将自身当成加工对象。因为,一个主体不可能同时分成二 个主体,而我们讲的主客体关系需要在两个对象中才会产生。不同心 理活动之间时间上的差异是将精神主体分成二个以上对象的唯一途 径。在人的心理活动中,需要有半秒之差人脑才能将已经产生的心理 现象作为一种结果当成新的思维活动认识和作用的对象。这种特殊的 主客体关系的建立受制于人脑的信息加工机制及相应时间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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