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责改[2018]8号
怀化市环保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崇友
地址:辰溪县城东区建筑环保综合楼15楼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辰溪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进行了检查,并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和监测,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18年5月9日辰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向我局报送的《监测报告》(陈欢直监[2018]3号),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平均化学需氧量浓度为,平均生化需氧量浓度超过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 (-2008)。表2(COD;由BOD5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24日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的现场检查、辰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陈欢直监[2018]3号)原件及你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为证。
你局下属单位辰溪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
现责令你局立即纠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环保局
2018年5月18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和用户投稿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