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上,出现了“小产权房”投机现象。要控制“小产权房”投机现象,必须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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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出现了“小产权房”投机现象。要控制“小产权房”投机现象,必须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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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有关部门出台文件,严厉打击“小产权房”投机行为,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行业深入讨论。“小产权房”是现有城乡建设体制法律分割形成的历史问题。该制度旨在维护以土地财政为核心的政府收入来源。同时,“小产权房”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独立于农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商品房制度及其既得利益机构和群体。

就“小产权房”存量规模和居民数量而言,这部分住房实际上是城乡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行业管理和行业立法的城市思维,以及既得利益者的强烈约束,为了维护土地财政这一最重要的税收外收入来源,作为国家住房建设和保障的主要渠道的这部分住房,就成了人为设置的‘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小产权房”在农村和城镇人口的住房来源中仍然发挥着绝对的主要作用,甚至是城市移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也是维持中国制造业人口红利和城市服务业的重要支撑条件。如果为了土地财政而完全否定‘小产权房’,显然背离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初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难免陷入只为官方谋利的利益之争。在亿万流动人口相对缺乏住房保障的情况下,市场自发补偿政府国家住房保障职能的缺失,对“小产权房”进行限制和打击显然不符合基本政治逻辑和社会道德。

目前,市场上存在炒作“小产权房”的问题,即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也相当严重。作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近几年楼市暴涨,形成商品房和‘小产权房’的巨大差价潜力;二是目前各地旧城改造速度加快,旧改造可能带来的高拆迁补偿了预期的利息动能;第三,流动性过剩带来的强烈通胀预期驱动的避险投资冲动,导致这部分资金因缺乏合适的投资产品和投资渠道而进入“小产权房”领域。

因此,要解决炒作“小产权房”的问题,不能不问问题的根源和内在逻辑就简单地讨论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依法依规”,而不考察现有制度体系的合理性,从而导致限制供应、使问题恶化的局面,挤压和排斥市场因权力自我强化而自发调节住房供求,走向治理“小产权房”的对立面,提高国家住房保障水平。因为政策限制并不能完全禁止市场交易,只要需求存在,交易的势能足够大,监管只会增加交易难度,迫使交易转入地下。不适当的调控和限制降低了市场供给和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反而会推高对‘小产权房’的需求,这也是历年来房价上涨的深层逻辑。

要对症下药,控制‘小产权房’炒作。第一,根据“小产权房”形成的历史渊源和近期“小产权房”市场炒作的动因,为了控制和防止“小产权房”的炒作,从长远来看,需要从根本上梳理和修改相应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赋予所谓“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同等的市场权利。权利平等之后,历史分期的“小产权房”概念就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存在炒“小产权房”的问题;第二,要尽量缩小商品房和‘小产权房’的市场差价,让炒‘小产权房’无利可图,炒的自然就停了,也就消失了。根据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要增加土地和商品房供应,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第三,要有效控制货币超经济问题,降低通胀预期。炒‘小产权房’的避险投资动机消失,炒‘小产权房’的行为自然消失。

目前需要防范的是以禁止和控制“小产权房”投机为借口,进一步强化原有不合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化政府职能,扩大政府权力范围,强化公权出租问题,扩大租金价值范围。

(作者是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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