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广州:禁止收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建立国家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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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禁止!广州:禁止收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建立国家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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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据悉,《条例》将于6月起实施,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特征等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并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者在依法采集信息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名词解释

社会信用信息:可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得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获得的社会信用信息。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8章58条组成。结合本省实际,注重衔接政策,针对问题立法,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规范发展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区分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在征集环节,《条例》规定,在实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市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纳入补充目录的范围。

针对市场信用信息各方面的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和常驻经营者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采集的限制和禁止范围。在公示、分享、查询等环节,《条例》还明确了依法公示、主动公示信用主体、依法提供或约定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

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条例》特别注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并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伟忠表示,《条例》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特征等信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黄伟忠表示,《条例》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总则中的职责,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不仅明确了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法定职责;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收集、收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遵循的原则,要求相关活动主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第五章《条例》全面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异议、修复等退出机制。首先,信贷主体被赋予知情权、自由查询权、独立同意权、信息不披露权、异议救济权等。并对各种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对不可信信息的披露期限做出合理限制,规定在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披露;三是构建主动纠错机制,明确相关主体在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变更后,有义务主动修改和纠正错误;四是细化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异议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促进异议申请及时高效办理;第五,完善公共信用修复的程序和方法,为不可信主体保留自我修复的机会;第六,在市场信用信息层面,推动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异议和信用修复体系。

支持广州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在制定《条例》的背景下,省人大财经委表示,广东的社会信用建设仍然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加快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省发改委首席经济学家黄华东介绍,信贷广东平台于2015年3月投入运营,同年与信贷中国平台对接。2016年底,全省21个地级公共信用平台全部建成,并与信用广东平台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平台体系。截至2021年3月底,征信广东平台累计征信数据85.97亿条,数据量居全国第一;信用广东网站访问量达14.45亿次,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9.3亿次。

为了探索信用建设的地方特色,广东省还计划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创建第三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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