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分赞扬而受到惩罚的高层成员将公众意见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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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分赞扬而受到惩罚的高层成员将公众意见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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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顶级会员”诉公众评论网侵权案引起网络关注。平台用户毕牧“一小时表扬4888人,平均0.75秒”。这些“极不正常”的数据让大众点评网怀疑其使用了刷赞插件,并做出了三级处罚,但毕牧予以否认并起诉大众点评。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消息,4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顶级会员诉“公众意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变更。判决,公众评论平台撤销毕老师账号“三级处分”记录;恢复其账户贡献值43143点;补办“PASS”卡;赔偿毕先生诉讼费、公证费共计5000元,驳回毕先生的其他申请。

2015年,毕先生用手机号注册成为公众评论用户。毕先生声称因病常年在家休息,每天都有充足的时间活跃在公众评论平台。随着时间的推移,毕先生在平台上发布了大量的文字、图片和视频,逐渐吸引了众多用户的关注,成为大众点评级别Lv8的顶级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公众评论平台监测到毕先生账户每日赞量为11000-25000,其中连续数小时每小时赞1000-2000。半个多月后,平台监测到毕先生的账号里也有类似的赞,连续10多个小时每小时1600-4000赞,每一个用了不到一秒。大众点评结合系统监控数据和人工经验,得出毕先生活期账户赞数据异常,非本人。

因此,根据《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 《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公众评论向毕先生发出了预处罚通知:通过购买粉或第三方软件干预或制造粉丝量、浏览量、赞量等虚假社会数据,并扣除其信用评分9分。

毕先生投诉未果后,作出“三级处罚”决定:在处罚前期间,未选定评论,扣除违规评论的贡献值,禁止评论90天;扣除现有出资额的50%;撤VIP取消会员年会权益;平台组织的霸王餐等免费活动禁止申请90天;论坛宣传。

毕老师认为公众评论施加的处罚没有根据,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公众评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增加其账户贡献值56643分,其中处罚期间扣除43143分,处罚期间因评论丢失13500分;同时要求补办其一张账户“PASS”卡;在平台上公布廉政处罚公开评议的细则和依据;给它一个“大V年会”名额;并向自己道歉,经济赔偿等。

一审毕先生当庭进行了表扬示范,一分钟91次表扬。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毕先生的表扬行为不符合一般表扬行为的行为特征,无法实现真正的表扬功能,因此毕先生的行为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公众评论平台按照《美团点评用户诚信公约》处罚毕先生并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毕老师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毕老师表示,由于身体原因,他比普通人每天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公众评论平台上互动,而这种赞美行为也是他与其他用户“互惠”的具体体现。对于用户来说,赞功能只要喜欢就可以赞某个内容,经常会赞首页推荐的精华内容,这是我自己做的。

公众评论认为,这种长期、高频、异常的赞美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为特征,在平台上设置赞美的目的是让用户在浏览、阅读、思考后对他人发布的内容表示认可,并通过这种公众认可为其他用户提供更客观、真实、有效的消费参考。如果放任无意义甚至虚假的评价行为发生,其他用户会对消费选择做出错误的判断,必然会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处罚合法正当,不构成侵权。

能否确认毕先生存在“买粉、通过第三方软件介入、或制作赞等虚假社会数据”的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是公众评论未能提供直接证据,正面证明毕先生有不喜欢的行为。比如赞的量来自多个或可疑的设备终端和网络地址;通过对比解释数据,是一种逆向推定。

第二,毕先生在一审中展示了他每分钟91的高速表扬能力,而大众点评则简单否定了毕先生能够长期保持这一速度的可能性,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第三,从平台的赞道来看,公众评论没有技术规范,用户无需浏览具体内容就可以快速赞。此外,考虑到个人差异,根据毕先生在法庭上展示的数据,很难排除他可以通过人力资源达到的可能性。

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毕先生喜欢“买粉或使用第三方软件”的情况下,很难作出他本人没有这样做的极有可能的推定。公众意见未能按其主张履行举证责任,毕先生的行为未直接纳入处罚依据规定的范围。

如果很难确定毕老师的行为不是自己的,那么毕老师的表扬行为是否仍然可以受到公众评论的惩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公众评论并没有在规则中明确其平台中的赞

的功能、价值,亦未列举哪些情形可为或不可为。实际生活中,用户也会因多种情形而点赞。大众点评现于诉讼中对点赞的功能、价值作限缩解释,超出一般预判,故缺乏依据。

其次,大众点评认为即便是毕先生本人所为,其无差别的刷赞所产生的数据也是虚假的。而这一判断标准超出了大众点评处罚理由的一般文义理解。

最后,管理有多种方式,处罚宜为最后手段。大众点评主张毕先生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异常点赞量对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实质影响或重大威胁,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采取“取消异常点赞数据”等管理措施外,仍须对其作出“三级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关于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是否侵犯了毕先生的权益,若侵犯又该如何担责?

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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