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市场异军突起,版权讨论日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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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市场异军突起,版权讨论日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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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突然出现,互联网上关于短视频版权的讨论越来越激烈。在世界图书日当天,各大视频平台的艺人发表声明,要求纠正短视频市场的侵权行为,引发了全网对短视频版权的大讨论。

国家电影局发布公告称,要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并点名“观看电影xx分钟”等短视频侵权问题。至此,短视频的版权问题从网上讨论上升到了法律保护的高度。

与版权问题相对应,短视频市场正在蓬勃发展。数据显示,2018年后,中国短视频行业迎来集中爆发期,2020年新增注册企业1720家,同比增长143%,今年第一季度新增注册企业303家,同比增长42%。随着短视频市场的不断繁荣,如何处理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短视频市场的症结和难点。

前几天,全国十几个专家学者讨论了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参与者包括大学教授、版权专家和网络媒体人士。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分享了对短视频版权的看法和想法。我们在不改变初衷的情况下进行了组织和编辑。

一个

短视频版权纠纷的实质

版权之争从根本上说是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短视频聚合平台和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中科院大学网络经济与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说:“矛盾的焦点可能是版权方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版权人可以主张短视频带来的利益,但利益如何分配目前还处于灰色地带。

短视频内容的创作者通过重新创作原创作品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好评和奖励,然后引导电商和直播,从而达到商业实现的目的,而短视频采集平台则通过广告和电商盈利。在这个过程中,短视频内容创作者和聚合平台作为受益者,并没有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无利可图的分享模式必然会引起后者的不满。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表示,版权方发表声明抵制短视频,因为其权利受到损害。他说,互联网改变了版权生态。在互联网平台上,作品一旦上传,就会有相当数量的用户被触动。事实上,版权所有者面临着如何保护自己权利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的刘教授也表示:“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抢走或者排挤长视频平台的流量,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平台的利益”。

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短视频行业自2018年以来迎来了一个爆发期,2019年市场规模超过1000亿元,预计2021年将超过2000亿元。在整个短视频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的趋势下,版权方“抗议”现有的发行机制是必然的。

在整个短视频市场的闭环中,用户与平台的关系取决于短视频内容。为了实现流量,平台需要培训短视频创作者,提供高质量的内容,增强用户粘性。视频创作者需要从原作中提取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比如《xx分钟看电影系列》,创作者的素材大多来自电影作品。

可以说,版权方在这个闭环中扮演了提供素材的供应商的角色,但并不参与利益的分配,这是版权方认为短视频侵犯和抵制部分短视频的根本原因。

2

引用原作内容的短片是否侵权

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短视频引用的原著内容是否侵权,要看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表示:“引用作品本身来评论一部作品,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市场上公众或社会的言论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公众都有权利,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有权对工作发表意见和看法。”

《著作权法》第22 (2)条规定,为了介绍、评论一部作品或者说明一个问题,应当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等信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他也指出,如果只是单纯的将原视频进行携带,或者为了达到交流的目的,而不添加任何智力成果,则不能算作二次创作,违反了《著作权法》,是侵权行为。

事实上,通过视频剪辑、添加特效、配音等方式制作短视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长视频内容,在各种收集平台上传播。以李必立为例,UP大师收集素材,然后加入特效、字幕、BGM等元素,将长视频“浓缩”成短视频,从而使之更具观赏性。根据《著作权法》,如果UP拥有者没有提前获得授权,即使作品是原创,UP拥有者已经支付了人工费,仍然构成侵权。

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合理使用”没有明确的标准。比如“合理使用”的限制是由内容的长度或者图片的数量决定的。

互联网专家胡艳萍表示,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该更加具体,这样版权保护才能有据可依。他说最早的短视频,用户上传只有十几秒,或者十几秒,后来改成了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这才是版权纠纷的直接原因。

互联网学者刘兴亮也认为,视频时代经常发生侵权纠纷,原因之一是难以界定“合理使用”的界限。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处理中,由于缺乏

乏具体标准,法官也不容易鉴定一些东西是否真正侵权。

“我们应当鼓励大家进行合法的二次创作,但也应该对版权进行保护”刘兴亮表示,“在创作的时候,我们应该规定一些具体的一些元素点,也不能让大家进行无限制的使用”。

3

如何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

短视频和原作品之间不只有权利关系,还是一个共生的关系。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田丽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二次创作是帮助原作品实现扩圈的一种手段”,不能因为只保护原作品利益而改变当前互联网生态中已经形成的文化作品的创作方式。

比如,有些无人问津的原作品,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实现二次传播,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引导用户去观看原作品,实现对原作品“引流”的目的。

对于如何解决短视频版权的问题,她认为应该“探索合理的版权利润分配机制”,让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从经济上反哺到原作品,从而达到双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也认为,目前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没有就短视频的制作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会对原著作权人在短视频市场上带来不好的影响。他表示,应该思考如何平衡短视频平台、创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构建利益分享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喻国明表示,如今版权的价值创造是在多元协同之下完成的,需要在考虑价值创造的多元协同这样的一个基础之上来考虑版权收益的规则。如果每使用一次版权,都要用传统的方式来获得版权方的许可,那么短视频传播的流动性就会受到巨大的限制。

他认为应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版权问题,一是微版权,也就是“人们在购买某一个版权的时候,用比较低的代价来获得它所需要的某一些元素、某一些片段、某些环境”;二是优化版权回报的模式,用其他非货币的形式,比如说流量回报的方式等来“反哺”原作品。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表示:“或许可以借鉴知识共享协议这种方式,即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第三方平台或个人是否可以引用原作品,以及可以引用原作品的哪些内容。也可以探讨构建集中许可的这种方式。”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比如说建立素材库,来解决授权问题。

4

版权保护应当防止垄断

“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艺术的进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陈际红表示,“如果保护不能促进文化艺术的进步的话,那么保护本身就跟知识产权法的这种制定的基本目的冲突了”。

互联网专家夏立刚也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显然是要保护,同时要保护激励创新,要兼顾公共利益”。

中国传媒大学王四新教授也表示:“版权作品起着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丰富网络文化、满足普通人精神需求的作用,不能仅仅为了版权方的利益或者说制作方的利益,就疏忽群众的创作欲望,或者说给群众的创作添堵。”

“具体而言,我们要区分逐利和参与性创作”,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田丽说道,对于以短视频来逐利的方式,在现有法律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在授权的时候可进行多平台授权。如果可以开放给公众参与,那么在具体授权方面需要更细致的划分。

田丽认为,如果版权和流量捆绑在一起,将可能造成垄断,“这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将是一种损害”。

事实上,社会公众对于视频网站联合艺人抵制短视频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版权保护会不会变质,从而导致垄断这一问题上。如果版权过于集中,掌控在少数互联网公司手中,那么短视频创作者和用户将可能丧失议价权。拥有版权的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影响舆论,从而牟取更多利益。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也表示忧虑,他说:“独占性授权将带来垄断的可能性,那么最终会影响到普通大众的实际利益,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5

写在最后

要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核心是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既要让版权方参与到利益分配环节,又要防止版权方形成垄断,以免对公众利益带来损害,这就需要社会共同来推动《著作权法》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制度,社会各方的合理利益才能得到平衡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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