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进行评论,但如果主观上是恶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日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本案为小米诉张侵犯名誉权案。
公断显示,张于去年8月11日在购买了两款小米10极速纪念版手机,并于8月17日发布了两款产品评测。其中一个写道:“花了一个星期,撞了七八次。手机热至少50c,虽然充电速度很快,但是耗电很大,两个小时就没电了。”另一个是“手机质感一般,续航不是很好。”
法院查明,张是16日收到手机的,如评论所述,一周未使用。至于另一部手机,没拆包就被它卖了。此外,上述评估在网络平台上大量转发。
法院裁定,张的虚假评价侵犯了小米的名誉权,裁定其在生效后十天内删除了平台发布的两份小米10最高纪念版评价,十天内在《法制日报》发表道歉声明,十天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
此前,小米的索赔高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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