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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北京图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格公司)在其TOGO共享车上随意张贴“小猪佩奇”的形象,被判侵权赔偿。
英国版权所有者起诉图格公司
原告娱乐一公司、阿贝代公司主张原告是系列漫画《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2014年6月4日,原告在中国国家版权局对艺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期间,被告Tuge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车上张贴“小猪佩奇”的形象。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土格佩奇车纹,向社会鼓掌!”对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在其微信官方账号、新浪微博和各大媒体上传播相关活动。被告还在上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中使用了四张图片,与《小猪佩奇》漫画截图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复制涉案作品的权利和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因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图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护权利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英语主体的著作权自动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即无需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著作权从其创作完成时产生,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侵权责任由我国法律判决。
法院一审裁定公路歌曲构成侵权。照片由法庭提供
庭审:赔偿不应低于许可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小猪佩奇》漫画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并非直接受益于上述作品,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推广其共享汽车服务,这是一种广告和代言意义上的使用。
从正常交易的角度来看,被告想使用原告的作品,需要取得原告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最终通过协商确定许可费的金额。事实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损失。
但是,被告没有与原告就许可和许可费进行协商,因此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的使用者将没有提前获得许可的动机,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法官解读:为什么50万判决是按要求的?
为什么法院全力支持著作权人要求赔偿50万?法官作出如下解释:
首先,在2018年,“小猪佩奇”这个形象已经成为中国流行的现象级文化产品,盈利能力很高。中国有数百个许可和衍生协议,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享有很高的议价权。
第二,因为“小猪佩奇”的形象不仅在儿童中流行,而且受到成年人的追捧,甚至成为一种趋势,所以这个形象有可能进入共享汽车领域。
第三,从被告的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在其共享车上贴出“小猪猪佩奇”的形象,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土格佩奇汽车纹身,向社会鼓掌!”对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引起社会关注,分享“小猪佩奇”粉丝流量。同时在其微信官方账号和新浪微博上进行相关主题活动的商业宣传,实现线上线下流量共享。被告利用小猪佩奇成为“社交车”,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这种使用模式更大程度上利用了“小猪佩奇”形象所蕴含的市场价值。
第四,根据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保证儿童纸制品等低价商品价格的年度许可费约为25万元,保证儿童包价格的年度许可费约为65万元。
第五,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的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微博账号仍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因此,本案原告实际损失50万元,为上述正常许可费,损害赔偿金额不应低于该金额。因此,法院完全支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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