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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炎黄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亚马逊通信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亚马逊不得再次使用“AWS”标识,并赔偿原告北京炎黄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646万元。
根据判决,亚马逊通信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光环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AWS”标识与炎黄英东公司的注册商标关系密切,无论是涉嫌侵权涉及服务项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还是涉及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炎黄英东公司涉及的注册商标构成类似服务或类似商品。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通信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646.3万元、诉讼费用合理支出26万元,共计767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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