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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消息说抢红包要交税。抢红包需要交税吗?我们来看看官方声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号,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意外收入”征税。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是否按照“意外收入”项,包括网络红包,进行了纳税调整?
《公告》指出,在商业推广、广告等活动中,企业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上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消费券、代金券和企业给予的价格折扣或折扣券、
具体来说,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来开展促销业务,这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法。“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水〔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商业推广和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赠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没有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礼品免税的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的网络红包也是《公告》所指的一种送礼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双方执行,《公告》明确了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开具的获奖网络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扣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所指的“网络红包”只包括企业发给个人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朋好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朋好友相互赠送的礼物(包括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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