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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金咖啡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20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对乐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乐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车星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夫特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监察厅[2020]19号
当事人:卢克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KB4599
根据相关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讯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与乐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北京公司”)共同作为乐金咖啡连锁品牌的业务总部。经营范围是咖啡馆服务(自制饮料)等。
2019年4月至12月,双方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北京车星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哲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的帮助下,为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对2019年勒克金咖啡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进行了虚假提升,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 各方通过组织“卢克金咖啡媒体传播大会”、“无人零售战略大会”、2019年第二、三季度电话绩效会议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使用上述虚假营销数据。
据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在多家第三方公司的帮助下,当事人和瑞讯北京公司利用“个人和企业诈骗”和“API公司客户诈骗”来虚增收入,通过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建立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共制作了1.23亿张假咖啡卡券。同时,双方及瑞讯北京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进行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及配送业务,虚构劳务外包业务及虚构广告业务,夸大成本费用,平衡业绩及利润数据。通过资金的不断循环,使经营收入大幅膨胀,最终形成诱人的虚假业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相关现场笔录、查询笔录、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资料、新闻发言、销售协议、通信邮件记录、OA审批材料、银行交易流程、财务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明。
2020年9月9日,局方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会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
本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上述当事人虚假宣传内容与事实相差甚远,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向12家中央非税收入代征银行(工业、农业、中国、建设、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局、邮政储蓄、华夏、平安、兴业)的任一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支付代码: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期满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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