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来了4位子女要遗产…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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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

突然冒出4个子女要继承遗产

日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那么,老人留下的遗产

最终到底归谁呢?

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来了4位子女要遗产…法院这样判


大爷找居委会为自己养老

家住江苏无锡梁溪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

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老人的安置问题让村里犯了难。原来,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曹大爷掏不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

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排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房子的问题解决了,老人又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发愁,老人便提出让居委会为自己养老,这个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

就这样,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了字。


居委会照料16年

收拾遗物发现30万积蓄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

2019年,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在征得老人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安度晚年,并为他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

最终,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为帮老人收拾遗物,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派出所的见证下走进了曹大爷生前住过的房子,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天降”4个子女

要求继承老人的现金和房产

没过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

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四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四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

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来了4位子女要遗产…法院这样判

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

子女们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

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庭上,四个子女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他萌生了回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并不支持。

之后两年,两人经常因此事争吵,最终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四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吴某独自打工挣钱拉扯四个儿女,并让几个孩子都改跟自己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5年后,曹大爷再次找到前妻吴某,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吴某坚决不同意,四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心灰意冷回到无锡,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来源 | 江苏新闻

编辑:刘梦鸽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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