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妻子与丈夫争吵后抱着女儿一起跳楼,丈夫到底有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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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还是过来一个人,过来收尸”,重庆开州,丈夫桂某拍下妻子抱着女儿坠楼身亡的照片,给妻子娘家家族群发来微信。

——案情简要回顾

01 奉子成婚

小玲来自重庆万州的一个农村家庭,年轻时母亲就去世了,但小玲自己踏实好学,大学毕业后,成为了重庆市开州区的一名人民教师。

2016年,身为老师的小玲和身为公务员的桂某,因为意外怀孕,奉子成婚。2017年3月,两人的女儿小桂诞生。

2017年7月,因为婚前缺乏细致深入地了解,两个人在性格上、三观上的诸多不合在带小孩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

02 纠纷不断

在之后的几年中,两人因为琐事,经常吵架、打架,小玲甚至因为被打得头破血流报警几次,但每次出警后,小玲又心软了,要求公安机关不处理桂某,而是自行鉴定伤情以后,将相关证据作为离婚诉讼时的依据。

期间小玲也多次向友人表达了想要离婚的想法,友人和亲人看到他们婚姻的不幸,也劝过其离婚。但因为桂某的挽留,又担心影响孩子的成长等原因,小玲一直没有付诸实质的行动。

2020年9月30日晚,小玲再次给哥哥发消息,表示自己想要离婚,哥哥也表达了对妹妹离婚坚定地支持。

但小玲随之又犹豫了,觉得自己如果要求抚养权,一个人带娃儿太困难;如果自己不要抚养权,又舍不得女儿,更会觉得生活没了想头。

03 母子坠楼

2020年10月1日凌晨,因小桂夜间哭闹及感冒就医等问题,小玲夫妇再次发生争吵。当时早晨,桂某仍然像平常一样外出晨跑。

7时49分,晨跑回家的桂某听见女儿在大声哭泣,才发现书房已被反锁,妻子抱着3岁的女儿坐在书房的窗户上,扬言要一起跳楼轻生。

桂某强踹房门未果,只好来到隔壁房间窗户,一边劝阻,一边给小玲亲属所在的家族微信群发送“小玲要跳楼自杀”等信息,还拨打自己母亲电话,问询书房钥匙等。

7时51分至8点10分,小玲先是通过微信给哥哥发送信息,请其帮助处理自己留下的借款、存款、住房公积金等,还发送了一段自己坐在书房窗户上的自拍视频到朋友圈。小玲的哥哥事后说,当时因为自己还在睡觉,没有看到妹妹的信息。

8点02分时,楼下有人发现了抱着女儿坐在书房窗户上的小玲,用手机拍摄了照片一张,照片中桂某正在隔壁窗户。

8点12分,无计可施的桂某在小玲的家族微信群里再次发送两条信息“还是劝劝你姐,好说好散,没有必要把命搭上”“你们家还是过来个人”。

8点14分,小玲的姑姑给桂某打来电话,询问相关的情况,两人正在通话的过程中,8点17分,小玲和女儿从窗户处坠落地面。

8点19分,桂某在小玲的家族微信群里先是发送了一张孩子坠亡的照片,然后又发送了一条信息“过来收尸”。

邻居拨打了110、120,经鉴定,小玲母子两人均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护法思哲

01 关于人生

案件发生后,小玲的亲属悲痛欲绝,愤愤难平,认为是因为桂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导致了这起悲剧的发生,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桂某单位、纪委监察机关等申诉,要求追究桂某的责任。

桂某是否有责任呢?肯定是有的。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一个父亲,桂某没有保护好、爱护好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在家庭生活中,桂某显然是一个失败者。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桂某没有处理好家庭关系,肯定也会影响工作,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事情发生后,也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桂某身在其中,难辞其咎。

更进一步说,桂某在悲剧发生的当天,跟妻子发生了争吵,没有想着缓和关系,反而照样出去晨跑,其对于家庭、对于妻子的漠不关心可见一般,可能也是让妻子想不开的原因之一。

事后诸葛亮来说,桂某在劝说妻子的过程中,明知妻子最关心的是女儿,最听话的是哥哥,为什么不直接给妻子的哥哥打电话,让其劝说妻子呢。

至于桂某是否从女儿入手,来软化妻子的心,打消妻子轻生的念头,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综合来看,桂某应该情商偏低,可能也不太真正懂得妻子的心。桂某在妻子扬言自杀时,手足无措,无计可施,我们能明显感觉到其非常无奈。

在妻子和女儿坠楼身亡以后,桂某发了四个字在小玲的家族微信群里——“过来收尸”。小玲的家属也因为这四个字,耿耿于怀,觉得桂某太无情太麻木了。

我们很难知晓桂某当时的准确心情,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来看,这样的四个字,应该是包含着绝望和怨恨的。

既可能有对悲剧发生后无法挽回的绝望,也可能有对小玲家属微信群里迟迟无人回复的怨恨。

02 关于法律

A 本案案发时的情况

就本案而言,小玲坠楼前几个小时,夫妻两人虽然有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必然就会导致小玲坠楼。事实上,小玲坠楼,是在桂某意料之外的事情。

从桂某之后的积极劝解、试图施救来看,可能不够完美,但应该算得上积极主动。

桂某强踹房门未果后跪到隔壁窗户边,应该是无奈之举。如果桂某强行破门而入,很有可能直接刺激小玲提前跳楼。

桂某因为在隔壁窗户劝解,根本没有办法对小玲进行直接接触和拉扯,既无法积极施救,也无法将其推下楼去。

经鉴定,小玲和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坠伤,两人死前体表也没有遭受到其他外力的殴打伤害。

B 桂某是否涉嫌虐待罪

桂某可能涉嫌的犯罪,应该是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具体反映到刑法上,可能是虐待、遗弃、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也可能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等罪名。

就本案而言,因为桂某曾经有过对小玲的殴打行为,家属强烈反映的,可能是指其涉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除了虐待的方式,这里还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经常,二是情节恶劣。

经常的含义,是指这个行为长期、一贯地表现出来。如果是偶尔的打骂,不算虐待。

情节恶劣的含义,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规定虐待罪,是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最终还是为了保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所以,关于虐待、遗弃等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赋予了家庭成员较大的自主权。

虐待罪为自诉罪,在立案审查时,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小玲在报警以后,要求警方不对桂某进行处理,只是作为证据保留,在离婚诉讼时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应该尊重小玲的决定,除非桂某的严重暴力犯罪构成了必须司法机关强力介入的公诉案件。

简单地说,从法律的角度,从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追究桂某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桂某的民事责任,毕竟其曾经有过家暴的行为。

03 关于小玲

关于小玲,不想评论太多,毕竟死者为大。但红尘之中,跟小玲类似的人,应该还有很多很多。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多少女子,因为婚姻的不幸,导致人生的不幸。虽然我们常常说,结婚是为了追求幸福,离婚也是为了追求幸福,但因为有了孩子以后,事情就变得无比复杂了。

作为小玲,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其对于孩子的成长,肯定有更多的关注和关心。如果离婚了,就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要孩子的抚养权,一个人带孩子,非常困难。如果不要孩子的抚养权,自己怀胎十月,孩子又小,既不甘心,更舍不得。反过来,又因为孩子,自己选择了将就,选择了委屈求全。

我们有时候,其实常常放大了我们将要面对的困难,我们恐惧困难,其实常常也是恐惧未来的不可知,而不是困难本身。

如果真的离婚了,天真的会塌,地真的会陷吗?自己带一个孩子,真的就活不下去吗?孩子已经三岁了,马上就可以上幼儿园了,自己又是老师,咬一咬牙,也就挺过去了。

或者狠一狠心,这几年交给孩子的父亲,孩子的奶奶,等自己条件具备时,再想办法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可以的。

作为一位母亲,有什么权利剥夺孩子的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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