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手公司
被申请人:展鹏公司
【基本案情】
快手公司拥有对“快手”App的独家许可使用权。快手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现展鹏公司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宣传并销售“希云控”软件,主要可实现手机批量管理以及对快手自动化、批量化操作等功能,妨碍了快手的正常运行,快手公司主张展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过程中,快手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展鹏公司停止对外提供影响快手运行的脚本,并停止销售安装了影响快手平台运行软件的手机的行为。
【裁判结果】
展鹏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对外销售“希云控AI智能营销手机”,并提供具有自动化、批量化点赞,自动化、批量化关注和私信快手用户等功能、影响快手运行的脚本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为扰乱快手用户间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快手的正常运行秩序提供了条件,而且降低了快手用户和社会公众对快手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对快手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展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若不尽快通过行为保全禁令责令展鹏公司停止相关行为,随着该产品市场的扩大,将可能引发更大范围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快手公司造成的损害则会进一步扩大。快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展鹏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首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对刷量软件和设备的提供、销售主体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案件。该案透过刷量软件和设备可以增加平台活跃度工具性的现象,认定其扰乱短视频市场竞争秩序和用户之间竞争秩序,以及对快手公司造成商誉损害的实质,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展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较大。综合考虑被诉竞争行为仍在发生,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则会使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持续的侵害,进而给快手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形,依法支持快手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本案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刷量软件、刷量设备的提供和销售,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行为保全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法院通过对刷量软件和设备提供者作出禁令,旨在维护短视频行业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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